湯文章/被害人保護仍不足 應治癒傷口而非在傷口抹鹽
▲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應跳脫金錢補償的限制與思維,邁向精神損害的填補被害人。(圖/視覺中國)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設計,主要圍繞在被告人權的保障,從警詢時的在場權,偵查時的令狀主義、羈押制度,起訴後的律見制度、辯護權,到入監執行後的基本生活保障、假釋等等,無一不是爲了保護刑事被告的權利,但對於被害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參與,僅有寥寥數條規定。
法院關於訴訟程序進行的期日,並無通知被害人的義務,被害人既不能聲請調查證據,也無法對於量刑輕重表示意見,對於判決結果更沒有單獨提出上訴的權利。相較起來,整部《刑事訴訟法》顯然偏重在刑事被告權利的保護。
然而,犯罪被害人對於加害人被告的刑事處遇,應該是最關心的人,理論上也應該將整個訴訟程序進行的經過,讓被害人蔘與,並且讓被害人對於判決結果有救濟的管道,纔是合理的。司改國是會議曾就該議題有深入的探討,也做出強化被害人蔘與訴訟程序的結論,司法院也同時宣示要俢改《刑事訴訟法》,建立一個有溫度的刑事司法。
但要把只注重被告權利保障的制度,添加入保護被害人權利的元素,可是一項浩大的工程。其實被害人或家屬真正需要的,無非是事實的真相、經濟上的支援,以及如何走出被害的陰影。這包括安全維護(避免再次被害)、持續資訊(掌握真相調查的進度)、支援參與(有訴訟參與權)、回覆損害(伸張正義以得到應有的損害回覆)等需求。
目前司改的進度是要在《刑事訴訟法》增列專章,賦予被害人訴訟主體的地位,明列特定案件的被害人,於法官徵詢檢察官意見後認爲適當時,得裁定許可參加訴訟,另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律師得閱覽卷證,審判期日,應通知參加人及律師到場,參與整個訴訟過程。此外,被害人得聲請調查證據、對量刑表示意見,以及單獨提起上訴等。換言之,改革着重在被害人「知」與「說」的權利,也就是滿足被害人持續資訊及支援參與等兩項需求,以便於瞭解事實的真相。然而,被害人更需要的,應該是怎麼走出被害的陰影。這需要有一個情緒發泄的窗口,有人傾聽、陪伴,以及心理輔導。
被害人是最切身的利害關係人,也是對於事實經過最明暸者,審判過程中,通常會以證人加以傳訊到庭作證。然目前審判實務並無限制到庭的次數,導致許多案件的被害人在偵查中已經檢察官傳訊問過,一審又經法官傳訊到庭訊問;若證詞不利被告,被告在二審又要求傳訊,法院若不傳訊還要在判決書交待一大堆理由,否則上訴後,最高法院會說「應調查的證據未調查,判決理由不備」。尤其性侵害案件,一再傳訊只是勾起被害人不堪的回憶,不然就是爲了創造被害人多次重複的證詞不一致,難認證詞的真實性,增加被告獲得判決無罪的機會。目前雖有「少年法院(庭)調查性侵害事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的規定,但畢竟不是法律,審判實務上遵守的情形少之又少。致使每次審判,都像是在被害人傷口上抹鹽。
目前保護被害人的專法只有《犯罪被害人補償法》,但該法36條條文中幾乎都是補償金的申請資格及如何申請,只有寥寥3條條文談到設置犯罪被害人保護構及其應辦理的業務,該法儼然只是補償金申請的規定;況且,保護機構的經費來源有限、人員不足,辦理補償金額申請作業都嫌不足,遑論辦理心理諮商、輔導等業務。再加上補償金額過低、保護對象有限,例如不及於重大暴力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層級過低,都亟待解決。
至於《法律扶助法》對於被害人雖亦設有保護規定,但也僅止於訴訟扶助不及其他。換言之,這兩部法律都只注重在被害人經濟上的支援,保護力道明顯不足。所以,就目前改革方向,仍然看不出對安全維護及回覆損害的需求有什麼增進。
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雖然包括經濟上及精神上的支援,但後者的需求比前者更爲重要。因此,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應跳脫金錢補償的限制與思維,邁向精神損害的填補,但目前改革的方向只在確立被害人訴訟主體的地位,幅度仍然不足,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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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