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源調查】小心,有“眼睛”在看你

(原標題:【探源調查】小心,有“眼睛”在看你)

在街道的角落、商場的天花板上,安裝着許多“看得見”我們、記錄着我們行爲的監控攝像頭。這些“電子眼”維護着城市的治安,保障着財產安全。但技術從來都是雙刃劍,處於“探頭時代”的我們,在享受社會防控的同時,也面臨着個人隱私泄露的風險。

爲加強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近日,《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在省法制辦官網上公開徵求意見,擬規定:禁止在旅館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具有視(音)頻採集功能的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

然而,許多市民依然困惑的是,監控探頭怎麼裝?如何管?誰來管?攝像頭下的公民隱私如何保護?連日來,《工人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走訪調查。

店鋪

監控視頻自由調取

監控攝像頭近年來迅速推廣,記者近日實地走訪廣州市天河區兩個大型地下商場後,統計發現,80%以上的店鋪都裝有攝像頭,數量從1個至4個不等。多家店主表示,店內安裝攝像頭是商場方作出的規定,並且是出於防盜的需要。

記者調查發現,攝像頭的安裝是商場方規定的,但其安裝位置與具體管理則由各個店家負責。

在天河區體育中心路的一家商場內,一手機配件店的老闆告訴記者,自己店內攝像頭記錄下來的監控視頻不歸商場管理,店主可自由調取、查看和處理。“你看過道上安裝的那些‘大傢伙’,它們纔是商場裝的,歸商場直接管理。”老闆指着正對着自己鋪位的“電子眼”說道。

爲了驗證手機配件店老闆的話,記者隨後以丟失重要物品爲由,先後進入該商場內兩家女裝店,要求調出店內監控視頻幫助尋找。兩家店的店主知道原因後,都很快在電腦上輸入密碼登錄一系統,爲記者調出了監控視頻,視頻中店鋪內的畫面十分清晰。

當問及視頻的歸屬權和管理權時,店主的回答和手機配件店老闆的回答一致:安裝在什麼地方、如何處理監控視頻均歸店鋪管理,商場方不參與。

事實上,在監控視頻的管理上可能出現的疏漏,已經帶來了隱患。

據媒體報道,去年,一個叫“俺瞧瞧”的視頻直播網站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平臺上上傳了監控視頻。只要登錄該網站,通過關鍵詞搜索就可以查看相關搜索詞的實時直播視頻。大到餐館、小到小賣部,你的一舉一動都可能在該網站上被實時直播。目前,“俺瞧瞧”已暫時關閉,但類似的視頻網絡直播網站並未絕跡。

商場

發現問題事後投訴

爲進一步調查監控視頻的監管情況,記者來到該商場的4號客服中心對此進行詢問。工作人員給出的回覆是:店鋪內安裝攝像頭的確是商場的規定,但廁所和試衣間是絕對不允許安裝的。

當記者問及是否會對店家安裝攝像頭的位置進行檢查、並參與對監控視頻的監管時,該工作人員表示“不方便提供信息”。“如果發現哪家店的攝像頭有問題,顧客可以向商場反映,我們會進行處理。”該工作人員稱。

商場的說法讓消費者小黃很擔憂:“萬一店主將攝像頭安裝在試衣間,又無監管方進行日常排查,一旦有消費者進入試衣,後果真是不敢想象。”小黃說, “按照商場的說法,只能出了事以後再處置,但那時對消費者的傷害已經構成,事後也不一定能補救。”

記者隨後來到該商場的3號客服中心,對監管攝像頭一事詢問工作人員,得到的回答依然是“不方便提供信息”。

記者就商家的監控視頻管理問題諮詢了廣州警方。廣州市天河區新塘派出所給出的迴應是:警方負責管理城市大街小巷的攝像頭,商家自行安裝的監控有利於防止盜竊,維護城市治安。

值班警察表示:“如果認爲自己的隱私被侵犯,可以到執法部門反映。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後,情況屬實會作出警告或勒令撤下攝像頭等程度不同的處罰。”

如果只有當消費者隱私權受到侵害後,商家安裝的監控視頻纔會得到管理,這是否意味着商家擁有商鋪內的視頻管理權限?

廣東啓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滿玉認爲,商鋪內裝有攝像頭是否構成侵權,第一,要看攝像頭安裝的位置。如果安裝在試衣間、盥洗室這些隱私區域,就構成侵權;第二,要看攝像頭的用途。如果是安裝在公共區域出於防盜監控,安裝行爲則是商家的權利。“但如果監控的目的在於進行非法傳播,造成惡意侵犯他人隱私,消費者可以訴諸法律。”楊滿玉說。

律師

“事前震懾”還不夠

商場方對商鋪的監控安裝和處理疏於管理,若發生侵犯消費者隱私的事件,誰來負責?

對此,楊滿玉表示:“既然要求商家必須安裝攝像頭,商場就應對安裝以後的使用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但關於公共區域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責任分配,就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說,並未就這一方面作出詳細和明確的規定。”

楊滿玉表示,相關規定不夠詳細明確,是導致執法難度大的關鍵原因。“對行政部門和執法機關來說,法律條例規定得越詳細越好。如果靈活操作的空間太大,到了相關部門的手裡,也不好裁量。只有實現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才能更加順利。”

此次《辦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區域安裝、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不得妨礙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辦法》如果可以得到落實,有明確的規定肯定是好事。但只是勒令禁止仍遠遠不夠,應在規定的基礎上再有一個量化的界定,比如對公共區域的定義等,不然容易導致法律法規在落地的時候出現問題。”楊滿玉認爲,做好事前防範的任務不會比事後處理的任務輕,但法律目前在“事前震懾”這一塊仍不夠健全。

廣東深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愛東向記者介紹,早在2009年,國務院審批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就規定了保安監控和個人隱私的侵權處罰條款,侵犯個人隱私後果嚴重者,可以處以2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不過,張愛東表示,這個條例鮮有人知道,他還沒見過這方面的案例。

張愛東認爲,保護個人隱私,更重要的是司法實踐中提高侵害個人隱私的索賠額支持力度,增加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對個人隱私的保護,現有法律法規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司法實踐中對侵犯個人隱私的判賠額太低。法律對不法行爲形成震懾,才能真正對個人隱私起到保護作用。”張愛東說。

《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送審稿)》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危害國家安全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裝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應當僅限於滿足自身安全防範需要,不得擅自擴大覆蓋範圍。禁止在旅館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具有視(音)頻採集功能的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

在公共區域安裝、使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具有視(音)頻採集功能技防產品或技防系統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