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獲「免刑」連任成功 彰化地院今判洪本成當選無效
去年九合一大選尋求連任的彰化縣議員洪本成,遭中選會認定曾因涉犯貪污罪被判「免刑」確定,因此不得登記爲候選人,洪不服聲請假處分,裁定準許參選連任成功,如今又遭對手告判當選無效。(翻攝彰化縣議會/吳建輝彰化傳真)
去年九合一大選尋求連任的彰化縣議員洪本成,遭中選會認定曾因涉犯貪污罪被判「免刑」確定,因此不得登記爲候選人,洪不服聲請假處分,裁定準許參選連任成功,原以爲事件告一段落,但同選區落選頭歐陽蓁珠認洪符合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規定之要件,故不得登記爲候選人,上月30日彰化地院判洪當選無效,讓事件出現戲劇性變化。
這起罕見的行政爭訟案,是因洪本成在2003年因涉犯貪污罪遭判免刑確定,但他從2006年起就已經擔任參與公職人員選舉,併爲現任縣議員,不料,去年8月31日他申請登記縣議員候選人,中選會公告審查結果,認定洪男經法院判處免刑確定,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由、不得登記爲候選人。
當時洪本成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請求,並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中選會的處分並讓他列爲縣議員之候選人;假處分的請求部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中選會抗告,准許洪的聲請,同年洪本成順利連任成功。
儘管洪本成當選,但有無資格參選仍在行政訴訟中,而同選區落選頭歐陽蓁珠對洪提起無效之訴,理由是洪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名,經彰化地院認定犯罪事證明確,儘管免刑但仍符合選罷法第26條第2款「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規定之要件,故不得登記爲候選人,自無候選人資格;近日彰化地院判決出爐,判洪本成第19屆、第20屆彰化縣第5選區縣議員選舉當選無效。
彰化地院認爲,刑事免刑判決本質上仍屬有罪判決,其犯罪事證業經認定明確;有關選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消極資格要件是否妥適,有無損及人民參政權,是屬立法職權,彰化地院依現行法律規定依法審判。至於選務機關對於被告得否登記爲候選人認定,因認定不正確或未積極審查,都不影響本件判決認定,全案可上訴。
對此洪本成表示透過律師表示,關於洪本成議員有無資格參選本屆縣議員,其認定機關是行政法院,現在仍在行政訴訟當中,目前行政法院尚未判決,至於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他們認爲與法不合,錯解法令,他們也會對此判決提起上訴,在案件未定讞前,洪本成議員資格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