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醉男超商打店員警方卻放人 分局長等5人遭懲處

陳姓男子酒後在超商與張姓女店員起糾紛,持店內酒瓶揮舞女店員。(市議員蔡耀頡提供)

臺中市議員蔡耀頡在議會披露,東區一名超商女店員遭男子毆打,甚至持酒瓶甩臉,女店員被砸到頭皮撕裂傷、臉部及四肢挫傷,但警方未以現行犯處理,女店員也沒拿到三聯單,痛斥警察螺絲鬆了。中市警局指出,相關員警處理過程違反規定,包括分局長、所長及3名員警均予以懲處,共記7支申誡。

市議員蔡耀頡爆料,一名在超商打工女子日前遭男子毆打,更被追打至收銀臺,甚至將店內商品及購物籃當成武器,拿起來狂丟,女店員驚聲尖叫,被砸到頭皮撕裂傷、牙齒斷裂、臉部及四肢挫傷。經報案後,到場員警未以現行犯處理,竟讓男子離開,事發多日,女店員仍未拿到報案三聯單。

中市警局指出,該案發生於2日東區東光園路超商內,警方於22時53分獲報糾紛案,雖於第一時間協助被害人就醫驗傷,並完成筆錄製作,但調查相關員警處理過程已違反規定,目前予以懲處。

警方表示,陳姓男子2日晚間在超商內吃泡麪,因亂丟垃圾,張姓女店員上前規勸,不料,竟被酒醉的陳嫌心生不爽,隨手拿起店內酒瓶揮舞張女,並持店內物品丟向張女,致張女頭部、肢體多處擦挫傷及牙冠受傷,警方到場後,陳嫌坐在超商外地板上,手上未持有任何物品、也無攻擊傾向。

經指派駐區督察調查結果,警方到場時,陳姓嫌犯仍滯留現場未離去,且與超商店長仍有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爲現行犯」,現場處理員警認定有誤,未即時逮捕,已違反「現行犯逮捕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核予帶班陳姓巡佐申誡2次、同班文姓員警申誡1次。

另接續處理該案傅性員警,未依「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第9點規定,立即開立報案三聯單,核予申誡2次。該分局分局長及派出所主管督導不周,且未善盡報告紀律,依考監責任,各核予申誡1次處分。

市警局強調,本案處理程序未符規定,警察局已經多次在歷次會議提醒員警注意,員警仍未依規定處置,後續將加強員警法治訓練,要求員警遵守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