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口角爆打女友人 付9500元和解仍遭提告判刑

臺中男因口角爆打女友人。(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市去年發生一起暴力事件。41歲的鄭姓男子,在夜店先與女友人小美(化名)因小事發生爭執。鄭男隨後與小美及蔡姓友人一同搭車離開夜店,卻在車內再次與小美髮生口角,最終對小美施暴。事後鄭男以9500元與小美達成和解,一審仍依傷害罪判處鄭男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鄭男因此不服,檢察官也認爲量刑過輕提起上訴,遭二審法官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鄭男於112年10月12日凌晨在ALTA夜店,與女友人小美因小事發生爭執。鄭男子隨後與小美及蔡姓友人搭乘自小客車離開夜店,卻在車內再次與小美髮生口角,最終情緒失控,不僅徒手毆打小美的頭部,更在氣憤之下將她的頭撞擊車窗玻璃,接着將她強行拉下車,以腳踹打小美的頭部及背部,並用力將她的頭部敲擊地面,導致小美全身多處受傷,最終決定向臺中市第六分局提告。

經過一審審理,法官認爲鄭男在事件中恣意施暴,對小美造成了實質傷害,對社會治安亦構成威脅,因而決定對他量刑。雖然鄭男在事後坦承犯行並賠償小美9,500元,法官仍判處他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

然而,對於此判決,鄭男及檢察官均提出上訴。鄭男主張他與小美在警局達成和解,和解書中明確表示雙方放棄後續的民事及刑事訴訟權利,質疑法院爲何仍判決其有罪。檢察官則認爲,鄭男並未表現出悔意,原審量刑過輕,無法對其形成有效的懲戒,也未能滿足小美對公正的期待。

二審法官針對鄭男的上訴理由,法官強調告訴權屬於民衆的公法權利,不會因和解而喪失,小美的告訴仍然合法有效。此外,原審量刑依據刑法相關條文進行審酌,並無不當之處,法官的裁量應受到尊重。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