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景點色男」中央公園脫光打手槍 一查已犯3次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31歲男子阿昌(化名)去年8月間在臺中市中央公園脫光衣物,對着路過民衆打手槍,因而被逮;沒想到檢警進一步追查,發現他竟然是「景點慣犯」,過去已有3次公然猥褻前科紀錄。臺中地院法官審理之後,依公然猥褻罪判處阿昌拘役35日,得易科罰金3.5萬元。
▲阿昌在中央公園全裸打手槍,嚇壞路過民衆。圖爲中央公園。(資料照/記者謝婷婷攝)
判決書中記載,阿昌去年8月某日上午10時許前往臺中市中央公園,並在公園內脫光衣物,全裸對着路過民衆打手槍;受害民衆目擊阿昌的脫序行爲,嚇得趕緊向警方報案。
阿昌被逮之後,面對偵訊均坦承不諱,加上受害民衆證述、現場照片等證據佐證,訊後他被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公然猥褻罪起訴。此外,經查證,阿昌從2017年至今,因公然猥褻案件被法院判刑3次,犯案地點包含大賣場、公園人行道以及公園公廁。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阿昌之前已有3次公然猥褻前科紀錄,經處罰仍不知遵守法紀,竟爲了滿足一己私慾,再度於公園內全裸打手槍,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最終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35日,得易科罰金3.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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