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公車狼屢犯不改 假裝跌倒對2女性騷擾
臺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去2023年11月搭公車,先後對2名女性乘客性騷擾。(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去2023年11月搭公車,先後對2名女性乘客性騷擾,經警方調查後,依照性騷擾防治法起訴。近期,臺中地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對被告阿德處以9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德於2023年11月21日搭乘臺中市310路公車,坐在左側倒數第3排靠走道座位上,於310號公車行經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2段與梅川東路口時,見A女獨自站立在司機右後方之走道,起身往A女方向移動,於經過A女身後時,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右手碰觸A女臀部1次。
又於11月23日分別搭乘304路公車,假借公車行進顛簸,作勢欲跌向B女,乘B女不及抗拒之際,趁隙徒手撫摸B女雙腿之大腿、小腿,又於同日7時37分許下車前,經過B女身邊,再次乘B女不及抗拒之際,徒手碰觸B女肩膀等身體隱私處。經2名女性在案發後均提出申訴,並由警方依據性騷擾防治法進行處理。
阿德固坦承有搭乘304號、310號公車,並有經過、靠近告訴人A女、B女身體,惟矢口否認有何性騷擾之犯行,辯稱:公車中間走道狹小,行駛中難免搖搖晃晃,我身形龐大,下車時是不小心擦到告訴人B女手臂;112年11月21日那次,我下車之前手是扶着公車欄杆,當天是因爲公車的窗戶都被兩邊廣告貼住,我看不清楚我要下的站到了沒,才走到前面;公車監視器畫面看不出我有碰觸到告訴人B女身體任何部位,告訴人A女部分我也沒有碰到她,一切以公車監視器畫面爲準等語。
法官指出,被告在公車上的不當行爲,已構成性騷擾犯罪。雖然被告否認其犯行,辯稱行爲純屬不慎,但依據監視器畫面及多名證人的證詞,法院認定其行爲屬實。
法院審酌,被告有竊盜等前案紀錄,竟爲逞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乘告訴人2人不及抗拒之際,而爲上開性騷擾行爲,造成其心理陰影及情緒壓力,漠視他人法益,欠缺法治觀念,所爲實值非難,且參被告前因多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卻仍不思改進,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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