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碳費先行 持續關注國際碳定價機制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丁英泰指出,我國日後所採取的碳定價措施雖仍待觀察,但在兼顧環境保護目的下,須注意徵收碳費對象之權利保障,透過借鑑稅法規定及各國立法模式,作爲臺灣即將上路之碳費機制之參考,同時提高法律保留密度,強化權利保障措施,以避免雙重課稅。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歐盟開出碳關稅第一槍,今年10月開始試行,這是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的環保措施,確保在歐盟市場上公平競爭所必要,未來應全球化推動此類環保稅,才能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問題,並符合公平負擔的公平競爭原則。2026年正式實施的CBAM,臺灣企業必須採動態式關注、迎接去碳化的挑戰,從碳定價工具之選擇、碳定價工具之類型與挑戰、對臺灣出口產業衝擊,說明政府及企業應採取之行動,並積極規劃各項減碳措施。
制定環境政策時,市場模式的管制固然重要,而傳統秩序法及環境刑法之配套亦不可或缺,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副教授陳衍任說明,宜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不同的政策方案與調整、建立相關管制手段,以促成環境法與稅捐法間之和諧、完善環境保護之宗旨。此外,陳副教授亦提醒,對於出口至歐盟的我國企業而言,一旦落入CBAM的適用範圍,企業絕對不可消極不申報或故意爲不實申報。否則,不僅須繳納高額的懲罰性「氣候關稅」,還可能失去歐盟客戶訂單,甚至拱手讓出原本在國際供應鏈上的重要席位。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兼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柯格鍾提醒,保護氣候,稅法有責,但不是唯一途徑,解決環境問題可以透過市場工具,像是:碳排放權交易、碳稅等;而監管措施則是:限制排放標準、裁罰性處分等,雙重手段互補,形成完整政策框架,透過市場工具及監管措施相互結合,許2050淨零轉型、環境永續一個確切美好之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