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發債誤用替代平等藏投資風險 金管會:最快今年納考量

臺灣現行法規所採用的「發行體」、「債券」評等可互代的作法,容易導致投資風險失真。(圖/路透社)

記者賴亭羽臺北報導

標普全球評級透過其在臺公司中華信用評等公司在今(19)日指出,臺灣現行法規所採用的「發行體」、「債券」評等可互代的作法,容易在臺灣投資市場產生混淆,不但導致投資風險失真,更與國際慣例相去甚遠。對此,金管會表示已請保發中心研議,最快在今年討論時納入修改考量

標準普爾指出,發行體的信用評等與債務發行的信用評等,是完全不同的信用風險評估無法相互替代,但臺灣卻是唯一允許使用發行體信用評等替代債務發行信用評等的司法管轄區

中華信評總經理美玲舉例,一家大型銀行的「發行體信用評等」雖可能是A,然而若此銀行發行一筆「無擔保次順位金融債」,其清償順位落後、違約機率就高,這筆債的評等可能會比發債體少上2至6級,讓債市投資人很容易買到看似A級、實際只有BB+「垃圾債」等級的債券,「臺灣不需要揹負這樣的罵名」。

對此金管會保險局指出,此問題的確對投資債券的保險業在計算風險資本適足率(RBC)時產生困擾,保險局已要求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議,最快會在今年討論RBC風險係數時納入修改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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