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女律師遭父親棄養還被追討撫養費!告父遺棄結果出爐
▲女律師對父親提告遺棄,高院判決免訴。(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臺南洪姓女律師母親早逝,她在幼年11歲時,父親因爲欠高利債而逃家落跑,洪女由外婆扶養長大,發奮考上律師,收入穩定。但19年後竟收到長照中心的通知,索討父親每個月1萬8千元的費用。洪女認爲當年遭父親遺棄,現今不願撫養父親,因此狀告父親涉嫌遺棄罪。高院認爲洪女提告已逾10年時效,判決免訴。
現年31歲的女律師,在3歲時母親就過世,由父親撫養姐姐與自己。但2000年在她11歲時,父親因爲積欠高利貸,將當時臺中縣大肚鄉租屋處內之所有值錢物品搬離,留下2幼年姐妹,面對債主。最後女律師由臺南的外婆撫養長大,女律師用功讀書,最後考取律師,目前已經順利執業,收入穩定。
不料女律師在2019年左右,收到長照中心的帳單,說父親因爲年老體衰,住進長照中心內,每個月需支付1萬8000元費用。女律師不滿,認爲父親幼年遺棄自己,未善盡撫養之責,在自己長大、人生正要開始起飛之際,竟回頭要求她負擔撫養責任,因此她提出訴訟,除了要求降低撫養金以外,更提出遺棄罪告訴,父親也被檢方提起公訴。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時,女律師主張,父親離家前,其實並未每天回家,是在工地打零工,沒有固定收入,到處跟親戚朋友借錢,家中最後只有女律師、姊姊還有父親3人住在一起,主要照顧女律師的人是姊姊,都是她買東西回來吃。父親離家後,因家中有人來討債,所以姊姊就把女律師帶到臺北跟外祖母及阿姨同住,最後都是外婆與阿姨將她撫養長大。
但一審法院認爲,女律師提告的「違背義務遺棄罪」,若事實上還有其他人爲義務人扶養,對於該無自救力之人生命並不會發生危險,不成立本罪。由於女律師之後還有外婆等人照顧,因此法院認爲父親不該當本罪,一審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遺棄的事實發生於2000年,但女律師提出告訴的時間爲2019年,已經已罹於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因此判決免訴。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