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地院延後開庭被批「縱放陳啓昱」 晚間發聲明迴應3大指控
▲臺鹽董事長陳啓昱行蹤成謎,檢方雖開拘票全面緝拿,但陳恐已偷渡或藏匿到其他地點。(圖/資料照)
記者林東良、柯沛辰/綜合報導
民進黨前中執委、臺鹽前董座陳啓昱涉光電案場弊案,收取鉅額土地開發費,導致臺鹽損失達11億元。臺南地檢署上週對陳聲押禁見,但遭臺南地院駁回,如今檢方抗告成功,南院裁定再度開庭,怎料陳啓昱已落跑不知去向。有媒體批評,地院放人也不進行科技監控,「擺明縱容犯罪」。對此,南院2日晚間發聲明迴應。
有媒體報導,臺南地院10月23日裁定無保請回後,檢方立即境管,防止陳潛逃出境,即便10月31日再度開庭適逢颱風天,也請求地院如期開庭,結果地院未進行科技監控,也未立即同意開庭,直到1日開庭,才發現陳啓昱並未現身,去向不明,「形同縱放陳啓昱」。
對此,臺南地院迴應,起初檢方舉證不足以認定陳啓昱涉嫌重大,本院因此裁定釋放,然經檢方抗告、高院10月28日發回後,本院即迅速分案,訂於10月31日重新召開羈押庭問訊,全程並無任何延宕、不周之處。
臺南地院澄清,10月31日當天之所以未開庭,是考量強臺康芮來襲,加上案卷質量、被告人數等情況,若強令檢察官、被告、律師及本院行政人員到院開庭,實有危及衆人生命、身體安全之疑慮,因而僅將庭期順延至隔天,屬多方思考、斟酌後之謹慎考量,無刻意拖延之情事。
地院指出,颱風爲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若未改期,被告以颱風假之正當理由告假未到,非但可能造成該次庭期空轉,還需另行傳喚而導致本案拖延。另外,本院也無從對有正當理由未到之被告逕行拘提,檢方表達如期開庭之要求,本院雖予尊重,但此舉實在未考慮到上述多方面向,有失周全。
地院表示,報導指本院未對陳啓昱進行科技監控,但被告因犯罪嫌疑不足經釋放後,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法院對嫌疑不足之被告進行科技監控的權限。況且案件仍在偵查中,檢方若認爲陳啓昱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在掌握警調、海巡等偵查資源下,可依法向本院聲請監控許可,但本院未接獲相關聲請,又爲中立角色,無從代檢方決定是否實施科技監控。
地院強調,審檢在法治原則、司法實務上各司其職,有各自立場和角度,對檢方聲請強制處分有所準駁,於全國各院檢間實屬常見,報導以個別案件之裁定結果與所謂「院檢失和」作不當聯結,是對我等法治國家容有之常態有所誤會。
另外,地院也指出,報導所提「臺南院檢早年曾因監聽法官引起雙方失和」,是20幾年前舊聞,本院法官年資長短不一,多數成員於當時仍在求學階段,或處於工作、準備國家考試、受訓等不同時期,皆未有法官身分,實難想像該塵封舊聞,足以形成本院法官之集體記憶,進而失卻法官之中立性,以仇恨爲整體案件審理之考量,報導所載實屬過度解讀、無端臆測之舉。
地院表示,新聞工作者作爲第四權監督的重要基石,在我等自由民主國家之下,應揹負着捍衛法治價值的社會責任,本於專業媒體的立場而爲報導,切莫每於檢方聲請強制處分不成時,屢將此等無關聯性的舊聞引導爲原因,忽略事件本身之核心,期盼新聞工作者正視所肩負之社會責任,第四權所應具有之獨立性、分際與責任,迴歸案件本身探討,亦勿以不當聯想輕易抹煞本院法官在職務上的努力。是上述報導所言,本院難以苟同,特此聲明表達失望、遺憾之意。
▼臺南地檢署日前將陳啓昱等5人聲押禁見,但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5人罪證不足,因此駁回。(圖/記者林東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