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隔兩年又尋獲遺骨 法部修法建立相驗蒐證SOP

太魯閣號遺骨惹議 法部修法建立相驗蒐證SOP(圖/本報系資料照)

臺鐵太魯閣號事故發生逾2年後,事故車廂竟還發現罹難者遺骨、遺物,引發軒然大波。對此,法務部修正《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建立檢察機關處理災害相驗蒐證的SOP,並要求各地檢署落實執行,其中增訂檢察官辦理重大災害案件時,在蒐證完畢後應將事故現場移交權責機關辦理後續業務,以避免類似太魯閣事故遺骨事件再發生。

臺鐵太魯閣號事故發生於2021年4月2日上午,臺鐵408次TEMU1000太魯閣自強號列車,行經清水隧道前,因撞擊滑落邊坡侵入路線的工程車造成出軌意外,當時造成49人死亡、213人受傷,也是臺鐵近60年來最重大的事故。

今年8月31日,交通部邀日本鐵道安全專家到臺鐵富岡基地瞭解太魯閣號事故後的改善措施,「太魯閣的眼淚」發言人王薇君卻於事故車廂中發現罹難者的頭蓋骨,引發軒然大波。

檢警自9月1日起隨即展開勘驗,4度到現場勘查,並將疑似被害人遺骨全數送至法醫研究所鑑識比對,鑑識結果與10名罹難者相符,檢方已依造冊聯繫被害家屬發還。

法務部爲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日前修正《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重大災害發生時,檢察機關與其他權責機關橫向聯繫、明確各階段處理程序,並要求檢察機關落實。

注意事項規定,發生重大災害轄區的檢察署檢察長得擔任災害現場指揮官;相驗屍體後應依相關規範辦理認領程序,嚴謹相驗過程影像之留存方法,及DNA鑑定機關不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爲限;災害區域內的地檢察署得主動向法務部或上級檢察署提報辦理相驗業務人力需求。

法務部針對太魯閣號事故遺骨事件,特別在該注意事項中增訂,「檢察官辦理災害區域內之重大災害案件,應指定專人或專組統籌將蒐集所得之各種跡證,予以簽收、編號、保管,有送鑑定機關或實驗室鑑驗必要者,應儘速移請鑑驗」

注意事項並規定,「檢察官應於蒐證或指揮司法警察機關蒐證完畢後,移交事故現場予權責機關辦理後續清理、遺物點交或類此事宜。解交時並應拍照、攝影、錄音錄影,並作成紀錄」避免再發生類似太魯閣號事故2年後,發現被害人遺骨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