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隆銀行違法被罰 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3日訊 外匯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臺外管罰〔2021〕2號)顯示,浙江泰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國家外匯管理局台州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處5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爲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