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外包商嫌同事碎念竟引爆炸彈 高院批有殺人未遂意圖判16年

承包臺積電新建工程的森核科技公司員工賴柏維,2022年因不滿陳姓同事叨唸,自制遙控炸彈報復,在臺積電廠區機車停車場放炸彈引爆,陳遭炸傷,下巴遭碎片射入,右手指截肢,爆炸波及其他同事。一審依意圖犯罪而製造爆裂物罪判賴9年8月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賴有殺人未遂不確定故意,改處16年徒刑,併科15萬罰金。

36歲的賴柏維與被害的39歲陳姓男子爲同事,因不滿陳時常在工作上碎念,自制遙控爆裂物,前年1月14日以黑色塑膠袋包裹後,放在陳機車前方置物籃。

賴當天下午1點多到現場佈置,等陳與妻子下午5點下班走到停車場,在兩人距離機車30公尺處遙控引爆,當場造成陳前胸、右腹及右手臂炸傷,下巴炸爛被碎片刺入,額頭也擦傷,右小指被炸到截肢,僅剩一節關節。洪姓同事經過,手機被炸爛、衣物破損。

檢警循線在賴的宿舍搜出點火裝置、遙控發射器,另在賴的嘉義老家搜出藏在畢業證書卷軸中的火藥,以及自製炸彈材料。

賴柏維聲稱因陳曾罵過他纔會報復,同事也證稱二人多年前就曾因工作關係口角。但陳自認跟賴沒有過節,並指賴工作態度懶散。

檢方原以殺人未遂、恐嚇等罪嫌起訴賴,新竹地院認爲賴沒有強烈殺人動機,陳傷勢雖不輕,但不能以殺人未遂罪論處,改依意圖犯罪而製造爆裂物罪,判賴9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7年。

賴和檢察官皆上訴,高院認定賴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刑法殺人未遂罪、以爆裂物炸燬第175條之他人所有物罪。賴因1行爲觸犯3罪,應從較重的「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未經許可製造爆裂物罪」處斷。

雖然賴柏維製造的爆裂物殺傷力不小,但相對於大量進行具強大殺傷力槍械、彈藥、砲彈、炸彈的製造者而言,高院認爲他只製造1枚爆裂物,雖波及其他在場人,但行兇對象特定,如果科以該罪的法定最低本刑即無期徒刑,有情輕法重的問題,因此依法減刑。

高院在判決中指出,賴犯的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竹院逕自認爲該罪法定刑違憲,於法不合,且賴有殺人未遂的不確定故意,竹院竟論以傷害罪,也有違誤。

賴因多年前與陳有細故,竟無視國家法令製造爆裂物炸傷人,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與陳和解,審酌後加重改判爲16年徒刑,併科15萬罰金。

臺積電外包商員工賴柏維2022年初在12廠P8新建工程工地機車停車場放置炸彈,炸傷有宿怨的陳姓同事。記者巫鴻瑋/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