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菲漁業協定已簽署 林永樂:明年初討論臨海執法合作

記者張語羚/臺北報導

外交部19日約2點首先透過新聞稿證實臺菲雙方確已在5日簽署《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緊接着2點30分由外交部長永樂親自出面召開記者會進一步說明。林表示,我駐菲律賓代表林松煥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白熙禮已於本月5日在臺北簽署《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隨機召開第一技術工作小組會議預計明年1月,將選定菲律賓召開第二次技術工作小組會議,討論臺、菲雙方在菲國鄰接區、領海基線外12浬至24浬的執法合作問題農委會主委陳保基19日上午在立法院受訪時透露,《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早在三週前就已經簽署,外交部隨即在下午2點先透過新聞稿發佈消息,緊接着2點30分外交部長林永樂親自出面召開記者會證實。林說,經過兩年多來的多次協商,5日在我國與菲國漁政主關機關及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理事長培瑞茲的見證下,簽署《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林永樂說,《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協定本文共7條,並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Avoiding the use of violence or unnecessary force)、「建立緊急通報系統」(Establishment of an emergency notification system)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Establishment of a prompt release mechanism)三項已執行之雙方重要共識納入規範

臺菲雙方簽署協定後,隨即依據協定第6條規定,於5日召開第一次技術工作小組(Technical Working Group, TWG)會議,將「1小時前通報機制」及「3日內迅速釋放機制」等共識之具體執行方式以換函採認並納入協定規範,雙方同意前述協定及換函俟各自完成國內行政程序後,再對外發布。林永樂表示,協定生效後,雙方執法時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之武力;在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域內,雙方對可能非法捕魚之另一國籍漁船執法前1小時,將先通報彼此漁政及海巡機關與駐外館處;倘漁船確定違法而遭逮捕,該漁船應在提出適當保證書或其他擔保,或支付符合逮捕方法律之罰鍰後,於3日內被釋放。

此外,林永樂指出,預計明年1月將於菲律賓召開第二次技術工作小組會議,討論臺菲雙方在菲國鄰接區、領海基線外12浬至24浬的執法合作問題,我方希望採行聯合國海洋公約的認定方式,只在12海浬內的領海執法。但菲國國內法卻在12到24海浬鄰接區執法,因此雙方對執法範圍一直無法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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