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醫院員工出國須申請…工會提告卻敗訴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
臺大醫院「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員工得先申請、通過審查才能出國,否則會被送考績委員會懲處,臺大醫院企業工會不滿提排除侵害訴訟,請求禁止適用違法的規定,臺北地方法院今判決工會敗訴,可上訴。
工會認爲,臺大醫院訂定的「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員工休假出國,必須在出發之前於差勤管理系統送出申請單,具明出國時間、地點,相當不合理,否則會被送考績委員會懲處,但工會多次代表基層和臺大醫院協商、調解,院方均聲稱沒有管理過當,仍以保護員工安全、感控措施、方便人力調度爲由,限制員工的遷徙自由和隱私。
工會指出,國定假日、例假日、特休、補休是員工付出勞務換取的權益,若出遊地點是國內,無需送申請單,也不需經過院方同意,但當地點換到國外,除須獲院方同意外,還須受到考績、績效的威嚇,臺大醫院身爲僱主本不該限制勞工非上班時間的安排,員工也沒有義務告知僱主休假日的規劃,更不用說要獲得僱主同意。
工會認爲臺大醫院制定的注意事項違反比例原則、違反勞基法規定、侵害員工的居住遷徙自由,也違反公序良俗,因此提告請求停止適用相關注意事項。
臺大醫院指出,注意事項重點在於規範員工出國情況,無論旅遊、訓練進修、出國考察或開會、參加學術會議等,都需要填寫差勤系統,不是隻有請假出國者才需要填寫,與員工請假無關,也沒有禁止員工出國。
院方表示,基於大型醫療院所特殊性,方便醫療業務順利運作、維持醫療量能、預防疾病感染風險等,醫院依法制定注意事項,具有合理性而得以拘束相關人員。
臺北地院認爲,勞基法立法目的同時兼顧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應經由利益權衡,限縮於勞方排定的結果,不致於侵害資方營業自由的範圍內;另臺大醫院身爲教學醫學中心、國內指標性地位的醫療院所,肩負國內災難醫療救援工作,爲維護醫院業務運作,事先掌握員工出國人力,要求員工申報出國的規定,尚屬合理。
法院認爲,臺大醫院的注意事項沒有禁止員工出國,也沒有準駁休假出國的申請,實際上也未曾有員工申請出國被否決,難以認定有不當限制員工休假權利,也沒有侵害居住遷徙自由,判決工會敗訴。
臺大醫院「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員工得先申請、通過審查才能出國,否則會被送考績委員會懲處。本報資料照片
臺大醫院企業工會提告要求停止適用臺大醫院「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出國審查規定,臺北地院今判決工會敗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