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警便宜行事違法搜索 向詐欺嫌道歉賠6萬還遭判拘役

臺北市大安分局鄭姓、張姓警員抓涉嫌詐欺的賴姓男子,到臺中埋伏時發現他不在,不顧搜索票開立的範圍是「西屯區」住所,持同張票到賴男「西區」所在地搜索;法院以員警便宜行事犯法,考量2警當庭跟賴道歉、已賠6萬元,依非法搜索罪各判拘役30日,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鄭、張均爲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警員,其等爲調查賴姓男子涉嫌詐欺案,持2023年10月4日臺北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到賴男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住處,等待賴男進出時執行。

未料2人發現賴男不在該處,請分局同事在調查發現賴實際是住在西區另一處,鄭、張明知北院核發的搜索票範圍是記載「西屯區」地址,卻爲便宜行事,當天下午4點多拿該票到賴男「西區」住處,要求他配合。

檢方查出,鄭、張出示記載「西屯區」的搜索票,還向賴表示有檢察官開立的拘票備用,以此名義扣押賴的電話、製作搜索扣押筆錄,假借職務上之權利非法搜索,後經賴男發現提告。

檢方考量,鄭、張均自白坦承,他們爲調查賴男刑案已有取得搜索票,因執行中便宜行事才犯法,動機不具重大惡性,且已經當庭向賴男道歉,偵結依非法搜索罪嫌起訴2人,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臺中地院審酌,鄭員、張員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坦承也在偵查庭向賴男道歉,雙方雖無共識沒和解,但在法院開庭時2人一起拿6萬元給予賴男,經賴同意給予緩刑,堪認有悔意。

法院考量一切情狀後,認爲鄭、張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不會再犯,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非法搜索罪,判2人各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