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雪隧龜速被罰6000辯「我有心臟病」 法官傻眼:這樣還開車?
▲女子時速2度低於雪隧最低限速的70公里,遭罰6000元還被記違規2點。(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
一名王姓女子開車行經國道五號雪山隧道時,因爲時速2度低於最低限速70公里,共被罰了6000元,還被違規記2點;不過,對於遭到處罰,王感到相當不滿,提告稱因爲心臟有不適才減速,要求臺中地院撤銷罰單。對此,法官認爲,假如知道有心臟病,應該要繳回駕照,不得開車上路,因此判其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女去年9月5日上午,分別在10點54分、56分,在雪隧內被測出時速61公里與65公里,2度低於最低限速70公里,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員警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遭裁處3000元、記違規1點。
王女不滿遭到裁罰提起行政訴訟,稱當時進入雪隧時(雷達測速段),因心臟二尖瓣脫垂症迸發,加上外部空間與車內空氣部循環,當下感覺突發胸悶、心悸、絞痛等症狀,纔會使駕駛操作變得遲緩導致降速,大約3分鐘過後就恢復正常了,要求撤銷罰單。
法官認爲,如果原告心臟病真的爲突發性,且其程度「足以嚴重影響身心常能」,依照規定應該要繳回駕照,不得開車,怎麼能合法駕車呢?這樣做就只是爲了一己之便而不顧公衆安全,認定原處分沒有違法,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