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黃金回購“迷宮”應當留神哪些“坑”?

來源:法治日報

近期,國際金價屢創新高,國內黃金市場也“水漲船高”,消費者和投資者紛紛追漲購買,不少消費者也通過黃金回購變現鎖定收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醒,很多投資者關注黃金投資端,而對於實物黃金的回購變現風險瞭解不足,消費者應注意躲避黃金回購渠道的“坑”,以免在實物黃金回購過程中自身利益受到損害而產生糾紛。

銀行渠道回購:買金容易賣金難

通過銀行買賣金條通常被認爲是最靠譜的渠道,但消費者與銀行的糾紛也經常發生。

在一起消費者起訴某銀行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王先生按照銀行官網上貴金屬交易的回購流程,預約好了回購時間。當他到指定回購網點辦理貴金屬回購業務時,銀行工作人員看了他的金條後卻表示不收。雙方爭執不下,王先生將銀行訴至法院。

訴訟中,銀行表示不能回收的理由是金條表面有明顯劃痕、破損且外層的防僞袋丟失,無法證實這一金條確係當初王先生在該銀行購買的金條,存在僞造的可能性。經過法院調解和雙方協商,王先生承認因自身原因保管不當,造成金條表面及包裝破損,自願申請撤訴。

朝陽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趙炳晴介紹,銀行提供的貴金屬交易條款通常是格式條款,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銀行在制定貴金屬回購格式條款時,對客戶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條文應予以重點提示和告知,並在客戶購買和持有期間,以公開、易查詢、可理解的方式將回購流程告知客戶。

趙炳晴說,通過銀行渠道購買實物黃金確實是個不錯的選擇,但購買前應注意關注貴金屬回購的規則和法律條款,如一些銀行只提供代銷業務不提供回購業務,一些銀行只有部分網點提供回購業務或只回收本行出售的貴金屬。對於可能影響回收的票據、包裝等要妥善保管,避免丟失毀損,對於貴金屬本身更應妥善保存,避免磕碰、劃痕。

品牌金店回購:以舊換新套路多

相較於銀行回購,品牌金店黃金回收要求較爲寬鬆。由於品牌金店當日賣出金價和回收金價價差較高,不少金店也會推薦客戶用舊首飾換購新首飾,按照當日金價以克換克,但需另外加收折舊費和工費。

林女士在某商場黃金櫃臺參與以舊換新活動,相中了一款售價爲3999元的黃金手鍊,將自己原有的重量爲3.95克的舊金飾品換購了該款黃金手鍊。按抵扣規則,舊金飾品抵了2358元,還需支付差價1641元。選購期間,林女士並沒有注意到手鍊標牌上的含金量和克數信息,商家也未明確告知其標價與克數的關係。回到家後,林女士對新手鍊進行稱量,發現只有2.9克。“少了1克黃金,反倒需要多補1641元”,林女士向商家提出調換貨品的要求,但對方迴應參與以舊換新活動只能兌換“一口價”黃金飾品,無法按照克數兌換。林女士認爲商家系故意隱瞞兌換規則,誤導其兌換了克數更低的黃金飾品,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故將商家訴至法院。在法院的調解下,林女士放棄此次以舊換新活動,商家將舊金飾品退還給林女士。

趙炳晴說,我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克數屬於規格,也是明碼標價的一部分,只標價格不標克數,不符合價格法的規定。消費者在參加店鋪的黃金回購活動之前應主動問清規則,不同金店的營銷活動規則差異較大、門檻套路繁多,充分了解商家規則,明確“以舊換新”的價格,再決定是否要兌換,避免產生後續糾紛。

線上回收平臺:檢測流程是個“謎”

近年來,線上回收平臺也開始涉足黃金回收業務,甚至還可提供上門回收服務。

小劉將父母多年前贈予的一條金項鍊郵寄給某線上黃金交易平臺。該平臺首次稱重顯示爲10克,繼續檢測後,其向小劉發來了一張金塊熔成黑疙瘩的稱重照片,稱重顯示7.3克。平臺稱,黃金檢測需要用火熔法,黑疙瘩是因爲黃金年代久遠,其中摻有雜質。小劉覺得兩次稱重差距較大,便要求平臺返還原物,平臺則表示項鍊已熔化,即使不想回收也無法將項鍊復原。

對此,趙炳晴表示,《金銀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廢舊黃金回收屬於特種經營行業,需要辦理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從事黃金回收業務需要有特定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線上黃金交易平臺良莠不齊,許多線上黃金交易平臺並不具備這樣的資質。在此建議投資者選擇銀行、品牌金店等正規回收渠道。如果一定要選擇線上平臺,出售人也應充分了解自己產品的含金量、克數等信息,審慎考察線上回收平臺是否具有相關從業資質,瞭解平臺運營狀況和檢測流程。

除了線上回收渠道,消費者在街邊巷角也經常能看到“高價回收黃金”的招牌。需要注意的是,這裡面有很多“鬼秤”商家以及使用“遙控稱”的商家。另外,回收時無收據、無證書等因素可能成爲商家收取額外費用的藉口。一些商家以黃金年頭久遠爲由收取所謂“折舊費”。

趙炳晴提醒,黃金回收依據克重和純度定價,與新舊無關,與有無證書發票也沒有直接關係。消費者需要出示購買記錄、發票等,如果確實找不到購買發票,需提供個人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如遇回收經營者使用“鬼秤”,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對於商家在回收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電子秤做手腳少稱黃金重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或將構成詐騙罪。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