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瓦斯捱罵「白癡」還被比中指 男子怒告!法院判無罪關鍵曝

臺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許姓女子去(2023)年10月間,在萬華區看見羅姓男子臨時停車送瓦斯,因心生不滿向對方辱稱:「白癡」、「你爸媽怎麼生出你這種人」等語,並兩度比中指,遭起訴公然侮辱。臺北地院認爲許女並非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10月7日下午4時30分許,羅男當時在工作送瓦斯,把車停在興義街與西園路二段320巷交岔路口,突然許女靠近羅男的車說這邊紅線,要他離開,羅就說爲什麼要離開,並且因爲停車之事發生爭執。

後來,許女買完東西又出來,又爲了羅的車停紅線爭吵,羅就回轉要離開,許女用左手朝羅方向比中指,剛好被他拍到,她就走過來要我刪掉,過程又罵出「白癡」、「你媽怎麼生出你這種人」等語。

判決表示,許女於法院審理時未到庭,於偵訊時不否認於向對方口出「白癡」、「你媽怎麼生出你這種人」一詞,但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羅男一直朝着她拍,她請他刪掉,制止過程有對他說的等語。

判決指出,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是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

判決表示,許女因看不慣羅男違規停車,於爭吵過程中比中指並脫口而出惡言的行爲舉止,雖粗俗不得體,但其時間要屬短暫,應是衝動下失言及莽撞舉動,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尚難逕認是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加上,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許女確實是惡意貶損羅男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即無從以公然侮辱罪相繩,因此判決無罪。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