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臨刑前自願捐贈器官,槍決後遺體運往醫院,醫生看了當場愣住
死囚臨刑前決定捐贈器官,槍決後運送遺體去醫院移植,醫生一看愣住了,還當場拒收,到底怎麼回事?
1991年3月,因爲搶劫殺人案被判死刑的黃嘉慶,在槍決之前留下一封遺書,希望將自己的器官捐贈出去,以此來回饋社會。當時,死刑犯的器官還是可以捐贈的。
“死囚如果要捐贈器官的話,他不能直接打心臟,所以他打腦幹,從脖子右後方這邊打進去,把這個腦幹讓你腦死。”
黃嘉慶的槍決也是如此,在打了腦幹以後,法醫當場確認了他的死亡,隨後黃嘉慶被火速運往受捐者所在醫院,不過,送到醫院後,意想不到的事發生了,醫生髮現,本該一槍斃命的黃嘉慶,居然已經恢復了自主呼吸。
“很奇怪,其實他在救護車上面,他的生命跡象就恢復了,就慢慢的一直在增強了,送到醫院的時候,那個醫生一看,這個已經不是腦死了,腦死的指數是3,他那時候已經恢復到4、5,又漸漸好起來的感覺,醫生當然基於醫學倫理,你這個人沒有腦死,我當然不能夠強摘你的器官。”
在捐贈者還活着的情況下,移植手術根本無法進行。沒辦法,醫院只能拒收,然後又聯繫臺北看守所,派車將犯人帶回刑場,最後又給他補了一槍。
“這補了一槍之後,不敢馬上走,就在那邊等、觀察,法醫也在現場確定腦死,等到他沒有恢復的跡象,這一直來來回回折騰有沒有,已經好幾個小時過去了,器官根本就不能用了。”
在臺北看守所,同一個死囚槍決兩次,這種事從來沒有發生過,經過再三確認,看守所將黃嘉慶的遺體又送回醫院,但卻爲時已晚,器官捐贈,必須爭分奪秒,來回折騰這麼久,器官早就沒用了。黃嘉慶的遺願,終究沒有達成。
而因爲黃嘉慶事件,死囚捐獻器官也引起不小爭議,假設再次碰到這種情況,身爲醫生,到底該摘器官,還是該救人呢?
所以,這家醫院自從黃嘉慶事件發生後,再沒有接受過死囚的器官捐贈請求。其實,是否允許死刑犯的器官捐獻,一直是一個飽受爭議的問題。而從2015年起,我國也不再提倡死刑犯捐獻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