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賣藥品遭解僱 女業務提告敗訴
高雄市林姓藥商女業務私自提高大醫院藥品訂購量,再將部分藥品攔截、轉賣給藥局,被公司抓包解僱,不服提告求償50萬元損失,一審認爲藥商解僱有理,駁回林女之訴。該案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林女破壞製藥公司對通路訂價以及公司無法掌控藥品流向「情節重大」,判公司解僱她合理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林姓藥商女業務私自提高某醫院藥品訂購量,再將部分藥品攔截、轉賣給藥局,被公司抓包解僱。林女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給付薪資和育嬰津貼損害賠償,一審認爲藥商終止勞動契約合理,駁回林女之訴。林女不服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林女破壞藥商對通路訂價及公司無法掌握藥品流向「情節重大」,判公司解僱她合理定讞。
林女2013年11月起在某藥商擔任高屏地區業務代表,2017年5月她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個月後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指控她在2014年至2016年間,利用高雄市某醫院的名義增訂藥品後轉賣給藥局,造成公司損失,除提告之外,也依法解僱她。
藥商對林女提告詐欺、背信部分,高雄地院判林女6月、可易科罰金,林女不服上訴中。林女認爲藥商不滿她申請育嬰假才藉機解僱她,怒告要求藥商給付5個月的育嬰津貼、8個月的薪資總計50萬元。
一審查出,林女私自增訂藥品轉賣的數量非微,使公司無法有效掌控藥品的流向,也破壞通路價格,是重大違規事件,公司有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駁回林女之訴。
林女不服上訴,強調藥商未明令禁止增訂藥品,也曾派人到該醫院清點,甚至持續出貨,全程都知情。
藥商痛批林女利用增訂藥品賺取公司獎金,還轉售賺價差,不僅損害公司收益,更導致公司無法追查藥品流向。林女也未具有藥師資格,自行銷售藥品有違反藥師法之虞。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藥商除了銷售考量,通路、流向更是企業社會責任,林女轉賣藥品所爲確實造成公司嚴重損害,也違反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屬於「情節重大」,公司解僱她合理,最後駁回林女之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