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男在夜店撿屍性侵5次成功 第6次被告了判決出爐

一位碩士男在夜店撿屍性侵5次成功,第6次被女方告了遭到重判。(中時資料庫)

一名碩士畢業後就無業在家的江姓男子,自己承認至少五次在夜店外撿屍性侵酒醉女子,但都因爲女方未報案而未曝光獸行。但去年在臺中市某酒吧伺機等候時,見1名年輕辣妹酒醉被友人送上搭計程車,江男竟一路尾隨,等她下車後,又搭訕帶往自己的車上載到公園內性侵。江男一審遭判4年2月徒刑,但他仍不承認犯案,且認爲撿屍是合理的而上訴,遭到二審法官駁回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江姓男子於民國108年2月8日凌晨,開車前往臺中市某酒吧外伺機觀察,於同日凌晨4時許,見A女酒醉被友人送上計程車,江男立即尾隨在後,見到女方下車因酒醉獨自坐在地上,刻意上前搭訕。

A女因與男友分手心情不好,還在車上多次打電話給前男友都沒有成功,於是江男直接開車載A女到汽車旅館,卻因爲處處客滿,只好繼續市區亂晃。直到清晨女方酒醒,見江男載她到某公園,於是心生警惕藉詞要上廁所擺脫,快步前往公園內無障礙廁所,但江男卻緊跟在後並一同進入無障礙廁所內強行性侵得逞。

江男辯稱,從他搭訕A女時,她就是清醒的,且兩人發生性行爲過程中,女方都沒有反抗、有同意,而且A女的筆錄都是造假的。

法官開庭時問江男,依照你自己的生活經驗,你覺得在酒吧外面搭訕的女生是會願意跟你見面第一天就發生性行爲?江男竟然答稱,「是的,因爲我之前也曾經這樣跟幾個女生髮生過性行爲,最少有5個。」

法官審酌,江男慣於以搭訕、伺機尋找可爲性交行爲的對象,又不顧女方曾表示拒絕之意,強行對女方性侵,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因此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