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法、環境法交會 產官學獻策
《2023國際稅法研討會─稅捐法與環境法的交會》,財政部賦稅署專員劉青峰(左起)、臺科大專利研究所副教授陳衍任、東吳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臺大法律學院專任教授兼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柯格鍾、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陳彩凰、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KPMG安侯建業永續長於紀隆、財政部賦稅署消費稅組組長樑真榆、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邱晨、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丁傳倫、執行副總林嘉彥與執業會計師丁英泰與會。圖/KPMG安侯建業提供
隨着臺灣氣候變遷因應法的修正通過,顯現未來稅捐法制與環境法領域之互動,將成爲各界關注議題。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日前受邀出席《2023國際稅法研討會─稅捐法與環境法的交會》時表示,過去談論國際稅法,多將焦點放在利潤移轉及租稅議題,但隨着全球暖化所造成之氣候影響,淨零排放及環境議題躍升爲新世代的關注焦點。
國立臺灣大學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團法人安侯建業教育基金會與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舉辦《2023國際稅法研討會─稅捐法與環境法的交會》,共同探討稅捐實務上面臨之稅捐法與環境法制問題,實現學說及實務之對話,促進相關制度之進步。
力促配套 遏止氣候變遷加劇
臺灣供應鏈當前首要面對是即將上路之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李慶華次長表示,CBAM將於今(2023)年10月開始試行,自2026年起正式課徵,影響產業遍及鋼鐵、水泥、鋁、肥料、電力、氫氣及特定條件下之間接排放等,未來指定商品輸出到歐盟,都必須遵守相關措施;而臺灣對國際趨勢之因應,除了今年2月通過之《氣候變遷因應法》,尚有相關配套法規《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中)及《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等,國內碳權交易所也刻正密集籌備,她解釋,國內碳權主要來自《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當交易制度建置完成,這些減量的額度便能進入碳權交易所,成爲國內碳權交易標的。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永續長暨財團法人安侯建業教育基金會董事長於紀隆說明,氣候變遷的加劇,引發了人們未來適應氣候能力的擔憂。於紀隆提出,解決全球暖化、遏止氣候變遷,可以透過:一、資本市場及資金供應方-責任投融資的配套措施;二、藉由政府機關稅制的調整,引導企業改變行爲;三、關注國際趨勢,瞭解永續議題的最新發展。本次研討會集結產、官、學界一個絕佳平臺,討論在氣候變遷議題下不同面向的調整措施。
淨零轉型 秩序、財政管制雙管齊下
針對環境公課規範要求與立法形成,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邱晨建議,管制碳排放量,有效的做法是稅捐與非稅公課之財政管制,確保一個最低標準的遵守,加上市場交易制度,碳權交易針對溫室氣體排放採取總量管制與交易原則,所有受管制設備必須支付費用購買排放憑證,並在所覈准購買之排放總量內爲溫室氣體之排放,此外,臺灣可參考歐盟作法,對碳排超過總量之企業,課予罰鍰,以禁止與誘導的雙重方式,達成淨零排放。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傅玲靜表示,在氣候急遽改變下,各國減少對溫室氣體排放已有共識,透過秩序及財政管制措施,以雙管齊下方式達成目標。造成溫室氣體排放及氣候變遷的因素多元,目前氣候變遷因應法僅針對特定企業以特別公課形式課徵碳費,是否足以發揮功能,值得檢討。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陳彩凰提醒,未來臺灣徵收碳費具體辦法和行政措施,須密切關注相關規定發佈,企業若有法令適用之疑義,建議諮詢相關專家,以確保對碳費規定之遵循,企業亦應提升稅務部門高度、共同參與企業轉型,建立完整且確實的稅務風險與治理架構。
全球減碳 歐盟綠色新政牽動企業
針對國際碳定價機制,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林嘉彥說明,歐盟提出能源稅指令、排放交易系統與CBAM等一連串綠色新政,主要目標有三:透過防止碳泄漏以確保歐盟政策的有效性;產生專用於歐盟綠色新政推動之收入;間接鼓勵第三國生產商降低製程碳足跡,並透過綠色金融政策建立框架與激勵。
臺商現階段在東南亞生產基地,大多仍未建立碳訂價制度,未來出口至歐盟國家時,可能須負擔龐大碳排放成本,應密切注意相關規定發展,將該成本納入營運考量;而過去許多環境與社會成本未被實際量化,在現今資源受限的時代,都將轉化爲企業隱形或外部成本,成爲企業營運風險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