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控遭醫師下藥性侵 臺大:公務相約非學校可受理
立法委員範雲今天和三位被害女性召開記者會,控訴國立臺灣大學教授、臺大醫院某醫師,過去多次藉瞭解商品之名,邀藥廠、金融界女性業務員聚餐,卻疑似下藥後性侵受害者,未料臺大在接獲被害人申訴後卻拒絕處理。臺大今天則表示,由於當事人曾向公司報備邀約爲「公務相約」,因此臺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定,該案應迴歸當事人僱主處理,並非臺大可受理的範圍。
範雲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三名被害女性現身說法,稱該名教授總是單獨約被害人到同一間居酒屋用餐,A小姐、C小姐上廁所回來喝了飲品後隨即失去記憶,醒來時人已在汽車旅館,加害者就在身旁。
B小姐則表示,當時上廁所回來後,隔壁桌客人好心提醒,桌上紅酒疑似已經被下藥,隨即才藉機脫身。事後她曾向居酒屋調閱監視器,卻遭店家拒絕。
被害者A小姐指出,事發向臺大醫院提出申訴,臺大醫院移請臺灣大學處理,臺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受理調查後,卻又以被害者於案發當時正在執行職務而決議不受理,並告知「請向您僱主提出申訴」。
範雲則表示,臺大發給受害者的公文上指出,受害者是於執行職務時遭到性侵,因此不能依照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者僱主申訴,而是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向自己的僱主申訴,但事件發生在下班期間,是否爲「執行職務」,應蒐集更多資訊才能加以判斷,例如當天僱主是否給予加班費、聚餐餐費是由誰出等,但臺大對於這些事實證據都未盡到調查之責。
臺大今天則表示,當事人曾向公司報備該餐敘爲「公務」相約,因此學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定,該案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處理,再依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條第3款,應由僱用A女的僱主受理此案。代表該案不是臺大可受理的範圍,既爲不受理案件就不會有調查結果,也無需通知主管機關。
另外,臺大也表示,去年收到A女申訴的相關檢舉案件後,即送校內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教評會審理,是否暫時停聘靜候調查,臺大皆以現行法律進行相關調查與處置,若當事人循司法救濟後,經司法機關判定臺大教師涉有犯罪確定,臺大即會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委員範雲(左一)和三位被害女性召開記者會,控訴國立臺灣大學教授、臺大醫院某醫師,邀約藥廠、金融界女性業務員聚餐,卻疑似下藥後性侵受害者。圖/範雲辦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