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後女毒蟲害死警察「恐難判死」 警:盤查攀住車門是大忌

新北市警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昨夜攔查可疑車輛,涉毒駕的女駕駛陳嘉瑩加速逃逸,流遭拖行300公尺後撞籍護欄不治。近來因「毒駕」造成的悲劇不只一起,去年修正的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條之3就規定了毒駕刑責,最重可處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0萬以下罰金;若10年內再犯,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併科300萬罰金。

一名資深員警說,攔查車輛時,務必保持執勤安全距離,攀住車門是相當危險的舉止,也應避免探頭進車內;許多時候巡邏是2人1組,這時另1人要負責警戒,切莫2個人同時盤查,一有狀況要相互提醒、掩護。

有警官也說,平時常訓中組合警力訓練,2人巡邏發現可疑,一定要1人警戒,另一名同仁再上前盤查,切勿攀住車窗或探頭入內察看,這是執勤上的禁忌,料敵從寬,應隨時保持警戒,大意不得。

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除了駕外,第3款的條文是「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第4款爲「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但若是因而致人於死,第二項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10年內再犯且又害命,第三項明定「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當事人是故意撞死警察,觸犯的是殺人罪,依刑法第271條規定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我國在實務上及經過憲法法庭2024憲判字第8號「保護加害人的層層關卡」判決後,毒駕致死可能不被視爲是「直接故意」、不符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條件,不太可能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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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警官提醒,2警巡邏發現可疑,一定要1人警戒,另一名同仁再上前盤查,切勿攀住車窗或探頭入內察看,這是執勤上的禁忌。記者王宏舜/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