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廢死釋憲後 需更多配套措施(吳威志)
憲法法庭20日做出死刑有條件合憲判決。(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20日針對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案,維持一貫見解認爲並未違憲,做出合憲性解釋,但須限縮適用範圍。這樣的釋憲結果等於舊瓶裝新酒,未來還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才能真正保障人權。
司法院曾對死刑進行第194號、263號及476號解釋,均認定死刑不違憲。2022年1月《憲法訴訟法》上路後,改由15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個案可以聲請釋憲。隨着社會對死刑存廢的爭議不斷;此次釋憲備受關注。
《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犯判決定讞後,應經法務部執行之;但若涉及再審、非常上訴及釋憲,則可重新審覈。因此死刑犯仍可等待法務部籤準。此次聲請人37名死囚中包含「中山之狼」、殺害母親及丈夫的女死囚、犯下男童陸正綁架撕票案的死刑犯;每則個案挑動國人敏感神經,尤其死刑違憲若是過關,「37名死刑犯」將逃過一死!
大法官評議辯論期間,法務部主張5年476件殺人案,只有1件判死定讞,代表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韓國憲法法院則將死刑案界定在最極端的「隨機殺人」。如今大法官判決死刑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代表37死刑犯仍要面對死刑判決,但可重審或其他救濟檢視限縮範圍。
中華人權協會在釋憲前公佈審議民主調查,仍有8成以上反對廢除死刑;主張廢死者從17%大幅降爲9.2%。有關「維持死刑並沒有違反國際潮流」選項,也獲得80.9%的支持。至於「廢除死刑應該由公民投票或立法院制訂法律來決定」,由 81.6%同意下降至72.4%;但至少多數不同意大法官直接釋憲廢除死刑。
事實上,對死刑存廢有着兩派看法,一派是必須符合國情民意的「審議式民主」,一派是必須符合國際潮流的「人權思維」。以臺灣現況便是,前者形成「國會立法維持死刑」,後者主張「大法官解釋廢除死刑」。其中大多偏向「審議式民主」,但其也存有缺陷,就是如何防止「多數暴力」;例如希特勒的「種族優越法案」就是經由國會多數通過殘殺猶太人;亦即只要掌控國會多數,那麼反而成爲獨裁工具!
所以,此次釋憲合憲但限縮範圍,其影響便是國會必須修法讓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有配套。只是《刑法》歷經多次修正,目前還保留「死刑」的罪名,包括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即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盜、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罪;早已大幅限縮重大罪型,大法官並未明確未來還要如何推進。
事實上,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完全廢死,而是要求窮極最高救濟程序纔可實施;加以全球還有3/4人口數是有死刑的,因此公約設下最嚴格的審查標準!惟該條是對生命權的重視,因此廢死仍爲最高方向。顯然這次釋憲呼應國際公約的意味極濃,也提示法官應減少死刑判決,更意味着國會未來還需推動強化《刑法》的配套措施、嚴格判處程序。
未來,尚須思考的是,該以如何刑罰來代替死刑?包含「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替代死刑」;「死刑判決均應以各級合議庭一致決爲之」;「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均應採取言詞辯論」;甚至《刑法》增加「死緩刑」、修法「限縮適用條文」都是補強之道。
(作者爲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