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打「假訊息」根本是假議題(廖元豪)
《中天新聞》針對《中介法》相關議題進行街訪。(圖 / 擷取自中天新聞Youtube)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雖然在全民痛罵之下暫時「歸零」。但行政院長蘇貞昌一方面表示,沒有共識前不會推動此法,卻還是說「言論自由是政府堅持的價值,但民衆也因假訊息受害無數」,言下之意仍然認爲管制「假訊息」是必要的。
在2018年底的縣市長選舉大敗之後,綠營支持者就一直把敗選的原因歸咎於中共認知作戰,到處散佈「假訊息」。接下來,他們沒有深切檢討自己不得民心,卻開始豢養、扶持一個「假訊息產業」,把一切不利於政府、執政黨,還有蔡總統的資訊,都以明示或默示的論述,打成「中共認知戰散佈的假訊息」。然後動用法律(《社維法》、《食安法》等)、學術(贊助補助許多關於認知作戰及假訊息之研究)、輿論(媒體與網軍大肆渲染假訊息之可怕)等綜合力量,塑造出一個「臺灣充斥着中國假消息」的氛圍,賦予政府管理言論的正當性。而政府就可以運用「打假」的名義,壓制任何批判政府的聲音。這也是他們膽敢推出一個沒有服務,不管市場壟斷,無視消費者個資保障,卻只顧干預言論自由的惡法草案最重要的原因。
然而,「假訊息」真的那麼可怕嗎?「打假」是限制言論的充分理由嗎?表面上來看,「假」的東西好像當然不值得保護,刪除下架、處罰都沒關係。然而,「假訊息」之說,根本是煙幕彈,本身才是個假議題。
首先,「假訊息」必須是「故意」甚至「惡意」造假。行政院自己也說假訊息乃是「假、惡、害」的資訊。因此,單純的過失、錯誤、粗心所傳佈的訊息,就算與事實不符,也不能稱之爲假訊息而予以鎮壓。然而,要判斷一個錯誤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絕不是從文字、圖片、影像的表面可以認定的。司法機關要認定行爲人的主觀心態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都要花很大的心力去調查審理。
但政府每次指控別人「假消息」、「假新聞」的時候,有深入調查過,發言者是故意還是過失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要求業者把假訊息下架,請問Dcard、PTT乃至臉書業者,有能力查詢貼文者的主觀心態到底是否出於「惡意」嗎?如果沒有判斷「故意」與否的能力,只憑表面上有錯誤,就逕行下架或裁罰,這就打了很多不該打的訊息。
其次,「假訊息」應該是單純、客觀的「事實陳述」,而不是主觀的意見評價,也不是對未來的預測。「臺大地址是羅斯福路4段1號」,是個事實陳述,所以若把「地址說成忠孝東路」就是「不實」;但「臺大是臺灣最好的大學」,則是個主觀評價,每個人可有不同意見(林智堅現在可能不這麼認爲?)。然而,許多訊息都可能同時夾雜着事實與評價,人們又往往把自己的主觀願望和現實預測混爲一談。
這點沒弄清楚,「打假消息」反而會變成政府或其他言論篩選者,拿着自己的主觀價值去取代發言者的主觀價值。我的價值就是「客觀」的,別人的就是「錯誤」的。「上帝是否存在」、「死刑是否違憲」,以及各種反串文、諷刺梗圖都是典型的例子。事實查覈中心介入「九二共識,沒有中華民國」是否爲真的判斷,就是一個把主觀當客觀,錯誤干預的例子。政府或網路平臺若把迷因、梗圖當成假消息予以取締,那就是笑話了。
另外,許多事情的真假、正誤,其實往往會有很大爭議,一時難以判斷。就像蔡英文要大家相信林智堅的清白,卻不信臺大學倫會的判斷;而彭文正死不相信蔡英文有博士學位,仍在上窮碧落下黃泉地調查找尋資料。既然事實還有爭議,那能夠輕易以「假訊息」爲由把貼文下架?
「假訊息」是個問題,但到底什麼是假訊息?什麼是法律能夠管理的假訊息?從憲法言論自由的角度來看,除了少數會造成明顯、立即、重大危害的言論外(例如,教唆犯罪、誹謗、兒少猥褻影像),就算「可能爲假」,政府也不能干涉。滿口打假打假,卻專打過失的、主觀的、見仁見智的訊息,那打假只是政府消滅反對意見的血滴子而已。(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