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廣場置入割頸案「幹兄妹」照!知名律師曝小商人免罰關鍵:超高招
小商人強勢出手,割頸案「乾哥乾妹」登紐約時代廣場。(翻攝臉書Gtokevin小商人靠北幹古股份有限公司)
網紅小商人近日爲公佈新北國中生割頸命案中涉案「幹兄妹」的照片及個人資料,數度槓上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院也提醒相關平臺,即刻下架涉案人照片,並要求民衆勿轉傳,以免觸法。但小商人改變策略,將2人個資放上紐約時代廣場電子看板。知名律師劉韋廷則看出小商人這招極度高明,幾乎可以完全逃過我國及美國的刑罰。
小商人今(4日)在臉書粉專PO文表示,涉案「幹兄妹」的照片即刻起將登上美國紐約時代廣場第七大道的電子看板,每小時的45分都會出現。
外界懷疑此舉使否會觸法,律師劉韋廷表示,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的規定,是指我國國民犯下第5條和第6條所列舉的犯罪以外,且最輕本刑爲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不管犯罪地在國內還是國外,都適用我國刑法。
除非該罪名在犯罪發生的國家是不處罰的,此時應尊重他國主權,而不會用我國刑法來追訴、處罰該犯罪。
而刑法第5條、第6條規定,國人在海外涉犯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公共危險、僞造貨幣、僞造有價證券、僞造文書、毒品(不含持有、施用)、妨害自由、海盜或加重詐欺罪,以及公務員瀆職罪、脫逃罪、僞造文書罪、侵佔罪,返國後須再接受我國刑事審判。
反過來說,若行爲人在國外觸犯刑法第5條、第6條規定以外之罪,其最輕本刑爲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就不適用我國刑法處罰餘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而小商人在紐約時代廣場刊登這對國中生的照片及個人資料,已涉及臺灣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個資法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未律定最輕本刑,因此有可能逃過法律責任。
律師陳文禹也表示,根據Smith v. Daily Mail Pub. Co., 443 U.S. 97 (1979),美高院法官認爲,若媒體透過合法的渠道獲得青少年罪犯的姓名照片並予以公開並不違反第一及第十四號修正案,因此不屬於違法。
透過其他案例查詢,美國對於青少年罪犯的個人信息並沒有特別保護,這同時也是在美國社會當中討論度比較高的議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