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等 陸最高檢決定逮捕傅政華

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對傅政華作出逮捕決定。(新華社)

據大陸最高檢官網今天(4月21日)消息,大陸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涉嫌受賄、徇私枉法一案,由大陸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對傅政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新京報》報導,今年3月31日消息,傅政華被雙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經查,傅政華完全背棄理想信念,從未真正忠誠於黨和人民,徹底喪失黨性原則,毫無「四個意識」,背離「兩個維護」,政治野心極度膨脹,政治品行極爲卑劣,投機鑽營,利令智昏,爲達到個人政治目的不擇手段;參加孫力軍政治團伙,拉幫結派,結黨營私;在重大問題上弄虛作假、欺瞞中央,危害黨的集中統一;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長期結交多名「政治騙子」,造成惡劣影響;長期違規領用和攜帶槍支,形成嚴重安全隱患;對紀法毫無敬畏,執法犯法,徇私枉法,擅權專斷,恣意妄爲,造成嚴重惡劣政治後果;長期搞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

此外,傅政華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特權思想極爲嚴重,生活奢靡享樂,長期違規佔用多套住房、辦公用房和多輛公車供個人及家庭享受,長期安排多名公職、現役人員爲個人及家人提供服務,頻繁接受高檔宴請和旅遊安排;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嚴重破壞政法隊伍政治生態;貪婪腐化,大搞權錢交易,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傅政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徇私枉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傅政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新京報》報導,去年10月2日,據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傅政華被查。

公開履歷顯示,傅政華1955年3月生,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12月參加工作,法學碩士學位。

傅政華2010年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同年任北京市委常委。

2013年,傅政華任公安部副部長,同時兼任北京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2015年,他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副書記(正部長級),中央政法委委員,後兼任中央610辦公室主任。2016年,傅政華任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部長。

2018年3月,大陸國家機構改革後,傅政華任司法部部長、黨組副書記。2020年5月,傅政華任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他也是十九屆中央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