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活體野生動物如何移交救護?最高檢等六部委聯合印發《紀要》
司法涉案活體野生動物如何移交救護
最高檢等六部委
聯合印發《紀要》達成共識
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召開座談會專題研究加強保護涉案活體野生動物,就建立健全移交救護協作機制、合力做好涉案活體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達成共識,並在全國生態日來臨之際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司法涉案活體野生動物移交救護協作機制的會議紀要》(下稱《紀要》)。
該《紀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及習近平總書記對野生動物保護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原則,就信息共享及案件移送、證據收集固定協作、活體野生動物移交救護、日常聯絡、跨區域協作、實踐探索等方面提出具體意見。
《紀要》明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活動中,發現案件涉及活體野生動物,需要收容救護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同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爲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並抄報同級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的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線索,應當移送檢察機關。
《紀要》就建立刑事訴訟證據收集固定協作機制和涉案活體野生動物移送機制提出意見,明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儘快完成涉案活體野生動物的證據保全工作,並及時將涉案活體野生動物依法依規移交同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處置。各部門應加強協作,根據查清的案件事實,在案件辦理的相應階段,根據各自職權依法出具涉案活體野生動物的查封、扣押、沒收手續,爲涉案活體野生動物救護工作的開展提供合法依據。
《紀要》明確建立各部門日常聯絡機制和跨區域協作機制。對於跨區域案件中的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指定的機構應根據野生動物習性,及時、科學、就地、就近開展救護工作,符合放歸野外條件的,優先考慮放歸野外。
據瞭解,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打擊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爲的同時,也暴露出涉案活體野生動物移交救護中的問題,如證據標準和形式不明確、移交銜接機制不健全、動物易應激死亡等,亟須各職能部門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對有關問題予以規範和明確。2023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了司法辦案中發現活體野生動物的處置程序和要求。司法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已開展了諸多實踐。2023年12月,農業農村部、最高檢、公安部、遼寧省政府曾共同開展斑海豹放歸活動,23頭被非法盜獵並銷售到全國各地的斑海豹歷經多部門“訴救協同”及時救護、專業機構康復和野化訓練後,回到了出生地遼東灣海域。
《紀要》就是在全社會呼籲保護涉案野生動物的背景下,在司法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達成一致共識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將各地的經驗做法細化和固定下來,本次《紀要》的發佈,對於各地在參照執行過程中加強執法司法協作,形成野生動物保護的法治合力,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最高檢等六部委也將及時根據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更新細化《紀要》相關內容。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