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電擊凌虐截3腳趾 500發BB彈打成蜂窩 法官:不算重傷害
少年遭電擊截3腳趾,BB彈500發打成蜂窩,二審法官逆轉判不算重傷害。(中時資料庫)
一名羅姓少年去年到某家公司當學徒,遭詹姓及黃姓兩名惡劣外包商以未清償預支薪水由,恐嚇要對家人不利,將他拘禁僅餵食狗飼料及自來水,還強迫逼吃狗的屎尿,不時捆綁在地上,甚至以空氣槍射擊500發以上以及電擊,導致羅姓少年全身被打成蜂窩,腳趾壞死截肢,至今仍在精神科治療,一審法院認定他受到重傷害,羅母因此希望向犯罪被害人協會爭取醫療補償,但二審法官卻認爲未達重傷害標準否決,因此一毛都無法獲得。
二審法官參考「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認爲羅姓少年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才屬「嚴重減損」,審判已達「重傷害」的認定稍嫌速斷,因此判決該案僅達「傷害」的程度。羅母相當無奈,但卻也只能接受判決。
根據判決書記載,詹姓與與黃姓爲外包廠商,107年與108年間,聘僱林姓男子與羅姓少年當工人,並與它們同住,109年1月下旬農曆年後,由詹男以林、羅兩人未清償預支之薪水將對兩人家人不利爲由不準兩人離開工廠,還脅迫兩人打雜,若有不從,就持棍棒毆打,並將兩人拘禁,只餵食狗飼及自來水,或強迫其等食用狗屎、狗尿等,還將兩人全身毛髮剃除。
令人髮指的是詹、黃兩人,還將林男以鐵鏈、束帶捆綁於椅子上,再各持空氣槍朝他胸、腹、手、腳等處射擊,共射擊至少500發BB彈,當場將林男打成蜂。
此外,不時的還將林、羅兩人,以鐵鏈、束帶捆綁手腳後,以自制的電刑裝置,夾在兩人手腳,並反覆打開延長線電源開關多次,以每次3至4秒電擊長達3至4小時之久,造成羅姓少年右腳2至4趾壞疽截肢、右手中指電擊傷等傷害;林男左手及右足電燒傷並多處皮膚壞死並筋膜壞死與右足第二腳趾壞疽截肢併骨髓炎等嚴重傷害。
接着又對羅姓少年捆綁後,又持空氣槍對他胸、腹、手、腳等處槍擊,共射擊至少500發BB彈,造成羅姓少年也遭打成蜂窩,事後並強制餵食兩人毒品控制行動。
羅姓少年趁某次沾男逼迫他以手機向他人借貸時,偷偷登入臉抒發訊息向友人求救,並告知被囚禁地點,友人立即告訴羅母,但羅母帶着警方上門找人時,詹、黃兩人羅姓少年拖至頂樓水塔旁擺放,並將林男反鎖在該址一樓倉庫內,並喝令其不得出聲或動作因此警方並未發現。
詹男爲避免東窗事發,指示黃男將兩人載往桃園宿舍內居住,但因擔憂家人受害不敢求援,直到林男因飢餓難耐,至公司宿舍附近之超商內竊取食品果腹,警方循線找到林男後,才發現林男宛如生活在人間煉獄,又順勢尋獲羅姓少年<並逮捕詹、黃2人。
詹男與黃男一審遭重判仍不服上訴,二審法官依殺人未遂等罪將詹男判刑11年10月、黃男8年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