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營運若受疫情影響 金管會:須在Q2財報中揭露

上市營運若受疫情影響,需在Q2財報中揭露。(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臺北報導

考量新冠肺炎(COVID-19)對於企業營運可能造成影響,金管會今(3)日呼籲上市(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若營運受疫情影響,應在今(2021)年第2季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

金管會證期副局長蔡麗玲說明,爲提升企業財務報告資訊透明度,上市(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在編制今年第2季財務報告時,應確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規定辦理,並於評估繼續經營能力資產減損籌資風險揭露等事項時,將新冠肺炎疫情對企業造成之影響納入,且於財務報告附註爲適當之揭露。蔡麗玲也提醒,會計師查覈或核閱公司今年第2季財務報告時,應加強評估渠等公司是否已確實依上開事項辦理,並對受查者取得足夠了解,考量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及執行適當的查覈或核閱程序,出具適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