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分裝售賣山姆“網紅”食品重貼標籤更改生產日期被罰五萬元
近日,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市場監管局對分裝山姆會員店“網紅”食品、重新貼標籤售賣的行爲進行行政處罰的非訴審查案件。某商家購入山姆會員店食品後,標註虛假生產日期進行銷售,被密雲區市場監管局沒收違法所得562.4元並處罰款五萬元。由於商家未履行處罰,密雲區市場監管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此前,密雲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的過程中,發現某商店售賣有生產日期爲2023年4月29日的食品,包括美式烤雞、瑞士捲、麻薯麪包等,但在檢查中市場監管局調取該商店的進貨票據,發現上述食品的購入日期爲2023年4月28日,認爲該商店涉嫌對食品商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
經調查,該商店工作人員承認,此批商品從北京順義山姆會員店購入後進行了二次分裝,並重新貼注了標籤,貼註標籤時將生產日期更改爲貼註標籤當日。經查實,此批涉及更改生產日期的食品貨值金額總額爲2579.6元,商家違法所得562.4元。
密雲區市場監管局最終對該商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562.4元及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並處罰款五萬元人民幣。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該商家未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亦未履行處罰決定。密雲區市場監管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某商店的行爲違反了上述規定,密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具備法定執行效力,故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法官說法】
食品安全問題是最根本的民生問題,食品安全的監管更是以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督、最嚴厲的處罰爲標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節嚴重的亦可能觸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中,雖然被更改生產日期的食品貨值僅2579.6元,且商家違法所得僅562.4元,但重新貼註標籤並更改生產日期,具有明顯的主觀上的故意,對於該行爲處以五萬元的罰款並不違反“過罰相當”的原則。行政機關嚴格把握食品安全領域的監管標準,加大監管力度,能夠增強對生產經營者的外部約束力,其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且具有強制執行力。食品生產經營者更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堅守食品安全標準,誠信經營。
文/劉柏林(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