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劑令健身房爭議多 消基會:三劑令不可歸責消費者
指揮中心於4月22日宣佈接種三劑才能參與「遶境、進香團、旅遊團和進入健身房運動」,有消費者亦認爲,打不打疫苗是個人選擇,可否以三劑令門禁妨礙消費者使用權益爲由,對健身房主張終止契約?(消基會提供/林良齊臺北傳真)
指揮中心於4月22日宣佈接種三劑才能參與「遶境、進香團、旅遊團和進入健身房運動」,有消費者亦認爲,打不打疫苗是個人選擇,可否以三劑令門禁妨礙消費者使用權益爲由,對健身房主張終止契約?但卻遭健身房以體育署QA爲由拒絕,許多消費者因而向消基會申訴。
消基會表示,體育署的見解,仍有過度偏坦業者的考量,因此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仍有未盡公平合理之處,無論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制法」,均未以法律明令強制國人有接種疫苗的義務,法令既無強制,未種疫苗民衆的基本權益,即應受到公平保障。三劑令的門禁規定,亦形同禁止業者的往來交易對象,一旦嚴格執行,豈不違反「與疫情和平共存」的最新防疫政策?
消基會說,新冠疫苗系依「緊急使用授權」(EUA)而提供施打,科學及臨牀研究結果,接受施打者須承風險,三劑令形同強制國人施打疫苗;國內既仍有不少民衆,尚未完整接種三劑疫苗,防疫主管機關此時祭出「三劑令」禁令,難道不是一項對於尚未完整接種三劑疫苗國人的不公平待遇措施嗎?
消基會認爲,「三劑令」是阻止消費者行使契約權利的法定理由,也是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三劑令既是政府所發佈的法規性命令,當然就是「法定規定」;然而消費者因爲政府三劑令頒佈之後,因而無法使用健身房的事實,既然是可歸因於政府的規定使然,自然就不是「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或是「不可歸責於雙方」。
消基會指出,依體育署發佈的指引指出,於今年1月1日後才簽約的消費者,可以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退費,但之前簽約的消費者,就無法溯及適用上述規定終止契約?更不能請假,只能被迫一直繳費給健身房,此種差別待遇情形,殊不合理,亦亟待解決。
消基會主張,不論簽約於111年1月1日以前或之後,因爲「三劑令門禁,而致不能使用健身房,履行/行使契約權義」的原因,既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基於同一法理規定,消費者皆應一視同仁,可以主張「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業者並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