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維度”判斷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行爲性質
“三個維度”判斷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行爲性質
張珩 劉坤
□對於竊取網絡遊戲運營商虛擬財產的行爲定性,應從虛擬財產在刑法上的意義、刑事司法對網絡遊戲產業的影響、罪責刑相一致三個維度予以考量,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盜竊罪論處,擇一重罪處罰。
隨着網絡遊戲產業的不斷髮展,竊取網絡遊戲運營商虛擬財產的案件有所增加。目前,對於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案件定性方面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爲,應認定爲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第二種觀點則認爲,應該認定爲盜竊罪。
竊取網絡遊戲運營商虛擬財產定性中存在的問題
將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行爲定性爲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觀點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因素:
一是從犯罪手段是否符合罪名構成要件的角度考慮。在這類案件中,行爲人往往是通過使用黑客程序,侵入運營商的服務器,通過篡改數據、竊取資格等方式,違反遊戲規則獲得虛擬財產,明顯符合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構成要件。
二是從虛擬財產的特殊性角度考慮。虛擬財產的自然屬性是電子數據,由開發遊戲的程序員通過代碼編寫和儲存來賦予其各種屬性和虛擬價值,而不像網遊用戶一樣需要在遊戲中贏得或花費金錢購買,因此成本極低。況且,運營商對其運營的虛擬財產具有很強的控制能力,不僅可以無限複製,還能在發現竊取行爲後通過數據追蹤功能和刪除、修改權限收回虛擬財產進行止損。因此,佔有運營商的虛擬財產與傳統侵財犯罪中的財產佔有存在較大差異。
三是從罪責刑相一致的角度考慮。如前所述,對這種行爲按照侵財犯罪的數額進行處罰時,若以成本確定其價值則很難進行鑑定或價值過低很難達到定罪標準;若以市場價格確定其價值,則往往導致量刑畸重,與其社會危害性不符。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同時將運營商損失作爲量刑情節,由於相關司法解釋中對犯罪數額標準的設定考慮了網絡犯罪的這一特徵,因而可以避免出現罪責刑不相適應的情況。
但是,將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行爲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性處理,可能存在三個問題:
一是對被告人行爲的評價不完整,在定性上未考慮其貪利性。行爲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目的是獲得虛擬財產,且相當部分是以此變現牟利,一旦行爲人將竊得的虛擬財產賣給其他用戶,由於後者一般爲善意取得,運營商就無法進行追索。因此,忽視行爲的貪利性是評價的缺失。
二是民刑不統一,導致刑法對虛擬財產保護滯後。民法典第127條和第1197條均肯定了網絡虛擬財產權作爲民事財產權利的法律地位,在很多民事判決中也肯定了虛擬財產的經濟價值。那麼,對於侵害虛擬財產權較爲嚴重的行爲,就如同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盜竊、詐騙行爲一樣,刑事司法應當責無旁貸地予以懲處。
三是對運營商的損失關注不夠。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主要是爲了懲罰非法利用計算機網絡、破壞正常網絡秩序的行爲,以保護信息網絡的安全和秩序。而在這類案件中,由於運營商的損失不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保護的法益,所以運營商無法通過刑事判決的執行挽回損失,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結果往往是訴訟成本較高,實際追回損失很難。
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行爲定性需要考慮的三個維度
客觀公正評價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行爲,應當從虛擬財產在刑法上的意義、刑事司法對網絡遊戲產業的影響、罪責刑相一致三個維度進行考量。
首先,虛擬財產同時具有數據性和價值性,屬於一種在特定交易環境下流通的商品。虛擬財產與傳統意義上的財產存在差異、鑑定難度大等並非否定其經濟價值和竊取行爲貪利性的理由。網絡遊戲開發者和運營商在生產和維護虛擬財產的過程中,是有成本和投入的,在案發時相關虛擬財產的成本和市場價格可以通過一定方法進行衡量。
其次,運營商的合法收入應該受到刑法的保護。經營虛擬財產是網遊行業的主要獲利方式,在互聯網日漸普及的背景下,由於虛擬財產的特殊存在形式,其與普通財物相比更容易受到侵害,且侵害手段更加隱秘,竊取後可以更快地交易變現。只有司法機關在辦理網絡黑客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等案件時充分考慮到其侵犯財產類犯罪的特徵,才能在司法辦案中充分保護運營商獲取合法收入的權利。
最後,客觀公正看待行爲人行爲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後果。在大多數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的案件中,行爲人都沒有竊取控制網絡遊戲的整體權限,也沒有對其他用戶參與遊戲造成直接影響,更沒有達到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的程度,而是竊取了網絡遊戲的一部分使用價值,且完全不影響其整體使用價值,這與傳統侵財犯罪中完全排除合法權利人的佔有和使用存在一定差別。此外,考慮到虛擬財產的來源是運營商,而非其他用戶,生產成本較低,所以即使存在市場價值,也不宜直接以市場價值認定侵財犯罪的數額。
對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行爲的處斷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筆者認爲,對於竊取運營商虛擬財產的行爲,應當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與盜竊罪擇一重罪處罰,既注重對信息網絡安全環境的保護,又懲罰行爲人的貪利行爲。
首先,擇一重罪處罰的依據是想象競合犯。行爲人以竊取虛擬財產這一個行爲,同時觸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盜竊罪兩個罪名,同時損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秩序和運營商的財產權利兩個法益,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其次,行爲人的行爲是否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應以被盜虛擬財產的鑑定價值爲依據。應當建立虛擬財產價值鑑定的標準和方法,綜合考慮虛擬財產的成本和市場價格,以一種合理的計算方法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虛擬財產的成本,可以通過犯罪行爲發生時該款遊戲的開發和運營成本,以及當時遊戲內虛擬財產的種類和數量進行覈算。市場價格則是犯罪行爲發生前後同類虛擬財產的交易價格。應當允許同一款遊戲的同一種虛擬財產在不同的案件中存在不同的價值鑑定結果,因爲網絡遊戲在開發階段花費較多,並且不存在用戶和虛擬財產交易,上線運營後,維護費用相對較少,而且用戶數量和虛擬財產的數量也是逐步增加的。因此,一般來說,虛擬財產的成本和侵入、竊取虛擬財產對網絡遊戲環境造成的影響,都應當隨着遊戲運營時間的延長、用戶的增多而降低。虛擬財產的市場價格則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例如遊戲的受歡迎程度、用戶的個人偏好等等。
最後,無論鑑定價值是多少,只要能夠證明是行爲人變賣虛擬財產的違法所得,均應扣押併發還運營商。只有這樣,才能懲罰行爲人的貪利心理,防止行爲人因網絡犯罪行爲獲得經濟利益。鑑定價值是對行爲人定罪量刑的依據,而違法所得是運營商本應獲得的經營收益,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