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裸辣女模沙灘拍寫真 他特寫偷拍還分享!下場慘了

吳男拍攝女模沙灘全裸影片還特寫,他還將影片分享給朋友,廖女得知後氣炸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吳姓男子去年(111年)9月16日下午2時許,騎機車行經新北瑞芳臺二線82公里處時,發現廖姓女模與攝影團隊在沙灘上,正在拍攝全裸寫真,竟拿手機拍廖女全裸影片,甚至還放大特寫拍攝,廖女發現時,用手勢示警禁止拍攝後,吳男仍將影片用LINE分享給朋友;事後廖女得知便憤而提告。

法院審理,吳男坦承,廖女指稱的身着淺色上衣、藍色褲子,後背黑色棒狀物騎機車的男子就是他。但吳男辯稱,當時只是在拍攝浪況,再將影片分享給朋友,廖女指控的影片,不是他所拍攝的,他也沒有將影片上傳到社羣。

法官勘驗警方偵查筆錄,員警問:「警方提供外流影片供你檢視,影片00:03秒時,你把鏡頭中央對準被害人,並將被害人裸體畫面放大一同攝入,你爲什麼要這樣做?」吳男:「我不清楚,你影片可以給我看一下嗎?」、員警問;「影片開始三秒你這樣放大,有沒有,有放大。」男對此則是沉默不語答。

員警問:「不清楚?不知道?如果沉默,你都不回答的話就視爲拒答喔?」吳男答:「我當時以爲我是在拍攝釣客,所以有放大。」

法官認,吳男在觀看影片過程中,均未表示不是他所拍攝,也坦承有對準廖女拍攝並拉近鏡頭,卻又辯稱影片非其拍攝,只是拍攝浪花,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吳男已屬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卻未能尊重他人之隱私權,竟因偶然發現廖女在海邊拍攝照片,錄下有廖女臉部及身體特徵的影片,還將影片公開,侵害廖女隱私權。

法官考量,吳男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未能與廖女達成和解並彌補所受損害,日前依法判決,吳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