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上市公司董監高違反公開承諾案開庭審理
5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訴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力泰)、袁某、羅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是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高(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稱)未履行增持承諾引發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本案採用示範判決機制進行審理。
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起訴稱:
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公司發佈公告,載明公司董事兼總裁袁某、控股子公司總經理羅某計劃在6個月內增持金力泰公司股份;嗣後,金力泰公司再次公告稱,袁某、羅某上述增持承諾履行期限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公司公告稱,袁某、羅某未依照承諾增持金力泰公司股份。2022年10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分別對袁某、羅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原告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諾購買了金力泰公司股票,而袁某、羅某未履行承諾導致其投資損失,故要求金力泰公司、袁某、羅某共同賠償投資差額損失、佣金損失等共計900餘萬元。
被告金力泰公司辯稱:
其並非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主體,針對被告袁某、羅某增持股份的全過程,公司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發佈了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且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及時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合法合規。
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辯稱:
兩被告已經根據規定及時將增持意願、資金籌措情況及因資金籌措困難導致延期等情況書面告知金力泰公司,因客觀上履行能力不足,無法再履行增持承諾,不存在主觀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過失,對此,公司也及時發佈了公告。股價下跌主要是由於市場整體及企業自身經營情況導致,且在發佈增持計劃的同時,金力泰公司其他董監高還有減持行爲,並非兩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諾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