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素貞瑜伽天地惡性倒閉8年 消費者提團體訴訟…法院判賠3721萬元
經營超過40年的「邱素貞瑜伽天地」8年前無預警停業,上百名學員權益受損,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替692名學員提團體訴訟,求償近2.9億元,一審判邱素貞瑜伽天地應給付1970萬餘元,二審廢棄發回更審;臺北地方法院更一審昨改判邱素貞瑜伽天地應給付3721萬餘元,可上訴。
邱素貞瑜伽天地創辦人邱素貞40多年前在臺推廣瑜珈,被稱爲「華人瑜珈」推手,透過朋友介紹認識陳玉芬,兩人成功打響知名度,而邱素貞退休後,將事業全權交由陳玉芬,但公司倒閉後,陳玉芬潛逃出境遭通緝,她當時表示是到澳洲照顧罹癌的丈夫,未來一定會回臺灣處理,但至今未歸。
消保會主張,邱素貞瑜伽天地全臺擁有多家分店,是國內頗負盛名的瑜伽短期補習班,但陳玉芬早知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但選擇隱瞞,要求員工持續招攬學員,鼓吹學員從短期會員轉爲終身會員,學員預付款項購買課程,還有人向融資公司貸款支付學費,未料業者2016年4月27日無預警宣告歇業,導致學員無課可上,更面臨信用卡和融資公司追債。
消基會認爲,邱素貞瑜伽天地、陳玉芬故意侵害學員權利,共替692名學員提團體訴訟,請求賠償4800餘萬元學費、違約金等,另加5倍懲罰性賠償金,總金額達近2.9億元。
業者認爲,此案純屬消費者和公司間的契約糾紛,無關侵權行爲,因此不適用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的要件,再者依最高法院見解,懲罰性賠償金不包括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請求法院駁回訴訟。
臺北地院一審認爲,邱素貞瑜伽天地無預警歇業,無法再提供瑜伽課程,消費者確實可請求賠償,扣除部分學員未舉證課程剩餘堂數、已繳學費金額、雙方契約關係等,判業者應給付1970萬餘元。
二審指出,瑜伽公司2018年3月12日起法定代理人變更爲陳玉芬,訴訟在陳玉芬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但一審未停止訴訟程序,也沒有裁定命陳玉芬聲明承受訴訟,陳玉芬因未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場應訴,一審即依消保會聲請,準由一造辯論而判決,訴訟程序自有重大瑕疵,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臺北地院更一審指出,瑜伽公司2016年4月27日無預警歇業,旗下分店和教育中心均遭撤銷立案處分,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有理由,經審酌消保會提供的各消費者和瑜伽公司簽訂的契約、上課證、收據等,計算後判決邱素貞瑜伽天地應賠償3721萬2631元。
邱素貞瑜伽天地。圖/臺北市教育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