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掌摑女友逼口交 「後來一起買鹽酥雞」男判無罪
▲基隆一名女子指控男友在情人節當天對她性侵。(圖/翻攝自網路/非本文當事人)
新北市陳姓男子2014年2月透過網路交了一個女朋友,但被指控在同月14日情人節當天,於瑞芳區住處對她出手毆打,不只掌摑、腳踢,還強迫口交,被她的家人報警處理。然而基隆地院調查,被害女子在當晚案發後仍與陳男一起買鹽酥雞、燙頭髮,與一般遭受強制猥褻常情不符,2日判決被告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根據判決,原告案發當天依約到陳男家幫他燙頭髮,但兩人因爲她與其他男網友出遊之事爆發爭執,陳於是甩了她2巴掌並踹踢2腳,但兩人旋即和好,執行燙頭髮的動作,隔日凌晨2時還一起到碇內加油站附近買鹽酥雞,陳男吃了之後先前拔牙之傷口發炎,她還幫他冰敷,凌晨4時睡覺,睡到中午起牀後兩人一起去看牙,吃過晚餐後她纔回家。
陳男向法院供稱,這整個過程中間完全沒有口交情事,而且兩天後他還到七堵火車站找原告,兩人一起去基隆廟口吃東西、去瑞芳散步,並且一直有在網上與她聊天,讓法官覺得原告行爲實與常見之性侵被害人有異,認定被告無妨害性自主罪行,判決無罪。涉及傷害罪部分則因原告撤告,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