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馬吳競選經費 卓伯仲判2年10月定讞

彰化縣前縣長卓伯源胞弟卓伯仲十二年前擔任馬英九、吳敦義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時,以開立不實發票方式侵佔一八○○萬元經費,最高法院依商業會計法填制不實罪判卓兩年十月徒刑定讞,確定要入獄。

卓伯仲二○一一年十一月起擔任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並收受、保管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國民黨彰化縣委員會轉交的輔選經費;他先泄漏彰化縣政府採購臺灣燈會環保袋招標規格、顏色等內容,讓友人廠商可先開工生產,犯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判刑六月確定。

卓伯仲得知朋友公司資金不足,無法支付貨款,生產進度不順,友人請託他調度資金協助週轉,卓指示會計將一千萬經費匯入朋友公司帳戶,再以不實發票覈銷。隔年,卓伯仲又以假印製對開海報發票,不實覈銷八百萬餘元。

一審依違反商會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判卓伯仲九年,二審改判八年半,更一審依侵佔、違反商會法等罪判刑五年,另有一年得易科罰金之刑,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二審認爲卓伯仲身爲執行總幹事,有妥善保管、在輔選事務範圍支出經費的責任,卻爲掩飾犯行,設法取得不實發票覈銷經費,行爲、手段和動機不可取。

更二審指出,卓應知人民期待的是藉由法律透明的監督機制,擺脫黨國不分、公庫通私庫、政商勾結惡習,但他利用民主制度包裝、支持者熱情捐輸,以黨庫通家庫方式恣意行事,逃避應受政治獻金法規範的監督義務,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依法判刑兩年十月;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