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過世 除戶到報稅流程一次看

殯葬流程之中,首先要開立死亡證明,如果是在醫院死亡則由醫院開立證明;在家死亡需通知衛生所開立證明;若是意外死亡,則由檢察官開立證明。

其次是喪禮,家屬可至當地縣市殯儀館申請辦理,也可自行委託葬儀社或在自宅辦理。

第三是葬禮,如果是要土葬,必須在出殯前向地方區公所申請「埋葬許可證」,再放到墓園;若爲火葬,則需向地方區公所申請「火化許可證」,再將骨灰放到納骨塔或採海葬、樹葬等。

處理完殯葬流程後則進入後事處理程序,後事處理程序可分爲除戶、查詢、繼承、報稅、移轉登記等五大部分。

首先,家屬需在30天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該項時程最爲急迫,因此需優先辦理。

第二是檢視過世者債務與財產,如果過世者有金融遺產部分,家屬在去法院前可先到地方國稅局或六都稽徵機關「金融遺產單一查詢窗口」申請查詢過世親屬生前各類金融遺產等財產資料。

金融遺產範圍包括過世者的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還有死亡前兩年贈與情形,若親屬生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則一併通知國稅局派員點驗。

另外,過世者有退職所得包括退休金、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資遣費、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以及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等,必須在親屬過世2年內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辦理,由繼承人取得,後續則依照其稅制課稅。

第三則是繼承,若過世親屬生前債務過多,繼承人若要採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繼承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過世者戶籍地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另外也要同時提出「陳報遺產清冊」,纔能有效將債務、財產一次列出。

第四則是申報遺產稅與綜所稅。財政部表示,若繼承人確定繼承親屬財產與債務時,繼承人必須在親屬過世6個月內(可書面申請延長3個月),持遺產稅申報書及書面文件向「過世者戶籍地國稅局」報繳10~20%遺產稅,也可直接匯入金融遺產資料,線上報繳遺產稅。

同時也要留意綜所稅,親屬過世時如果在死亡年度所得低於免稅額與扣除額情況則免申報綜所稅,若超過課稅門檻,則需由配偶隔年合併申報綜所稅,或是由繼承人在個人過世後3個月內申報綜所稅。

如果過世者遺有配偶,配偶在隔年報稅季時,必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也就是配偶本人跟過世者一起申報,而過世者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可按全額扣除。

可是,過世者若沒有配偶,則必須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過世者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日起6個月)。惟過世者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只能依照死亡以前的天數佔全年天數比例換算減除。

第五則是移轉登記,如果要移轉過世者名下不動產,則需在親屬過世後6個月內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