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下尾隨OL...臺中男搭訕不成竟襲胸!被逮扯喊:我只有拍肩膀
▲花花遭到李男趁機摸胸。(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免費圖庫pxhere)
臺中一名李姓男子日前騎車行經沙鹿橋時,見到女子「花花」(化名)獨自行經該處,先是假意搭訕對方,接着就趁對方不及防備之際,偷摸對方的胸部得逞。對此,臺中地院審理後,依法李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李男於去年3月某日早上9時許,在臺中梧棲區沙鹿橋下方涵洞附近,看到花花獨自走路要去上班,就騎車尾隨對方,並假意想要認識對方,順勢將花花給攔下,而花花見狀後,當場出言拒絕對方,並立即拿出手機,準備報警處理。怎料,李男見狀之後,不僅沒有識趣離開,竟還變本加厲朝花花出手。
李男基於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胸部之犯意,趁對方撥打電話求救,而處於客觀上不及防備之際,趁機以左手觸摸對方右胸部一下,以此對花花進行性騷擾行爲1次得逞,而李男噁心又誇張的行徑,讓花花當場受到驚嚇,趕忙轉身跑離現場。事後花花越想越氣,向警方報案,而警方依據花花的指訴,調閱監視器循線將李男逮捕到案。
▲李男被逮後還不斷狡辯,否認犯行。(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對此,李男被捕後辯稱,只是想要跟花花當朋友,且自己僅有拍對方肩膀,但花花就立馬轉身跑離現場,堅稱自己並沒有觸摸到對方胸部,但其說法隨即遭到花花打臉,且花花的說法於警詢、偵查時都前後一致,法官認爲,若非親身經歷,實難對上開情節發生過程,有如此鮮明之記憶,且又有花花當實報案的錄音光碟得以佐證,認定李男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認爲,李男爲逞一己私慾,恣意觸摸花花的胸部,欠缺尊重女性性自主權之觀念,並使對方身心受創且蒙受陰影,所爲實屬不該,且犯案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能獲得對方原諒,在審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等後,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判處李男3月徒刑,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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