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一定得“先還再借”嗎?

在最近的金融支持經濟高質量發展新政中,有一項屬於操作性的細節規定:“無還本續貸”。在企業的融資活動中,這項看似細小的規定,卻能給予企業很強的流動性支持。做好無還本續貸,能避免銀行的信貸操作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誤傷,更能避免企業在貸款的週轉中因技術性問題而遭受重創。

先“還本”,再“續貸”天經地義嗎?

在推出無還本續貸政策前,按照規定,續貸時銀行會要求企業先將原來的貸款歸還,也就是先完成“還本”動作,然後再重新發放一筆貸款。在傳統的銀行貸款實踐中,貸款到期時,借款人必須先償還本金,然後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和信貸政策,再決定是否給予續貸。

先還本再續貸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風險管理和貸款流程的。然而,是否一定要先“還本”再“續貸”呢?這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銀行的政策、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以及市場環境等。

先“還本”再“續貸”的原因,首先,在於便於銀行實現嚴格的風險控制,銀行要求借款人先償還本金,可以重新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從而控制信貸風險。其次,先“還本”再“續貸”也是遵照合同約定,貸款合同中通常會明確規定貸款的期限和還款方式,到期償還本金是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再次,這種做法是資金循環的需要,銀行回收資金後再重新投放,能保持資金的流動性和盈利性。

但是,先“還本”再“續貸”並非天經地義,如果這一做法在現實中違背了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初衷,那麼在必要的時候需要做出修改,特別是當經濟發展遭受阻力,中小企業等的流動性本來偏緊時,更應該考慮如何提高續貸安排的靈活性。

而且,隨着金融市場的發展和監管政策的變化,銀行和借款人之間的貸款協議越來越靈活,先還後借不應鐵板一塊,也應該有所調整,只有這樣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環境和客戶需求,銀行和借款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最合適的還款和續貸安排。

中小企業流動性的普遍錯配

長期以來,由於金融業的不均衡發展以及我國信用環境的現實狀況,造成了中小企業在流動性管理方面普遍存在期限錯配的問題。

例如,中小企業的貸款普遍短期化,許多中小企業依賴短期貸款來滿足長期的資金需求,導致資金使用期限與貸款期限不匹配,增加了企業的流動性風險。這種貸款的短期化使得部分中小企業在長期投資與長期資金流入之間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而且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有限,它們往往難以獲得長期穩定的融資渠道,由此導致它們不得不頻繁依賴短期融資來維持運營。

這種流動性錯配,體現在企業內部就是企業債務結構的不合理。中小企業的債務結構中,短期債務佔比過高,而長期債務和權益融資比例較低,這加劇了企業的流動性壓力。而且,中小企業在內部流動性管理上往往缺乏有效的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機制,導致無法及時識別和應對流動性風險 。

“倒貸”亂象

每一次還本和續貸,就是中小企業對於長期資金的實際需求和短期貸款的供應之間矛盾的集中體現。銀行需要企業先還貸,但由於流動性錯配,企業可能本來就沒有這筆還貸的資金,但爲了續貸而需要拼湊出一筆資金來還本,這一過程就被稱爲“倒貸”。實務中,諸多中小企業在“倒貸”中危機四伏。

“倒貸”,是借款人用其他資金償還即將到期的舊貸款,以維持信用和繼續使用貸款的行爲,由於上述流動性錯配等底層問題的存在,“倒貸”中亂象叢生。企業爲了償還即將到期的貸款,不得不尋求外部高成本的“搭橋”資金,有時甚至涉及高利率的短期借款,增加了企業的財務成本。如果爲了實現倒貸,借款人不得不接受高利貸,這將導致企業債務負擔的急劇加重。因爲衆多中小企業必須先還本,再續貸,因而在某些區域甚至形成了隱形市場,一些不法中介進行虛假宣傳,誘導中小企業進行倒貸。

在倒貸過程中,更容易存在違規操作,如提供虛假材料、僞造流水等,這些行爲可能涉嫌違法。在最糟糕的情況下,企業倒貸不成,造成資金鍊斷裂,如新的貸款沒有及時到位,導致借款人資金鍊無法及時延續,因而陷入債務違約或破產等嚴重的債務危機。

這種生搬硬套出來的“倒貸”,看似實現了先“還本”,後“續貸”的合規要求,但其實也掩蓋了真實的貸款質量。通過倒貸,一些原本應被視爲不良的貸款被暫時掩蓋,使得銀行的貸款質量評估失真,反而增加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爲了應對這些亂象,監管機構和銀行需要採取措施,如優化貸款服務模式、合理設定貸款期限、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以降低企業倒貸的風險和成本。

無“還本”也“續貸”

無還本續貸是指在貸款到期時,借款企業無需償還本金,可以通過與銀行協商,直接將原有貸款展期或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的方式,這樣企業可以繼續使用貸款資金。

企業在貸款到期前,需評估是否需要續貸以及是否符合續貸條件,包括是否有真實的融資需求、是否存在臨時資金困難等。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向貸款銀行提交續貸申請,申請資料可能包括企業基本資料、財務報表、貸款用途說明、還款計劃等。銀行對企業的續貸申請進行審覈,包括企業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貸款用途等。

銀行審覈通過後,與企業簽訂新的借款合同,明確新的貸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條款。之後,銀行按照新的借款合同發放新的貸款,用於結清原有貸款,新貸款發放並用於償還原有貸款後,就成功實現了續貸。當然,銀行會對續貸的貸款進行後續管理,包括貸後檢查、風險監控等。

無還本續貸後,企業在貸款到期時無需籌集資金償還本金,可以繼續使用貸款資金,有效減輕企業的資金週轉壓力。無還本續貸也減少了企業爲了償還貸款本金而尋求高成本過橋貸款的需求,從而降低了企業的融資成本。企業因此可以更加靈活地安排和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企業的發展。無還本續貸有助於企業優化貸款結構,使貸款期限與企業資金需求更加匹配,降低期限錯配風險。

通過無還本續貸業務,銀行和金融機構提升了金融服務質量,優化了貸款服務模式,因而能提供更加精細化的貸款服務,這也有利於銀行的業務創新,促進銀行推出更多創新的金融服務產品,滿足企業的多樣化融資需求。無還本續貸業務加大了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的力度,通過無還本續貸政策,金融資源更有效地流向實體經濟,支持了實體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無還本續貸政策的深化

無還本續貸政策在不斷深化過程中,九月底出臺的規定有了對企業更爲有利的拓展,主要體現在續貸對象,期限、風險標準以及銀行的盡職免責等方面。

新的無還本續貸政策的續貸對象,已從部分小微企業擴展至所有小微企業。這意味着,任何貸款到期後有真實融資需求,且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都可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續貸支持。同時,這一政策階段性擴大至中型企業,期限暫定爲三年。也就是說,對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如果存在資金接續需求,商業銀行可以參照小微企業續貸政策辦理續貸。這擴大了無還本續貸政策的適用對象,使這一政策能惠及更廣大有需要的企業。

應該說,先還本再續貸的原有做法,也有其風險控制的考慮,政策調整後,監管因而也在風險分類標準上對應做了調整,如對依法合規、持續經營、信用良好、無欠息逃廢債等不良行爲的企業,貸款辦理續期時,不因續貸單獨下調風險分類。這有助於企業維持信用評級,降低融資成本。而從銀行內部管理角度,新政也對盡職免責制度做了完善。新政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續貸盡職免責相關制度,優化工作流程,加強內部控制,細化免責情形,爲信貸人員鬆綁減負,有效保護其開展業務的積極性,形成敢貸、願貸、能貸、會貸的長效機制。

金融業務與實體經濟本來就是相互依賴,脣齒相依,在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貸款是最重要的一類金融業務。雖然“欠債還錢”古已有之,天經地義,但怎麼個還法,是必須“先還後借”?還是在審時度勢後,必要時也能“再借再還”?這個看似簡單的操作時序問題,有時卻能成爲中小企業在續貸時一劍封喉的致命癥結。

在經濟發展面臨壓力,逐步企穩的過程中,增加企業貸款操作的靈活性,無疑將有利於中小企業的流動性保障,也最終有利於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

[作者薛鍵爲某銀行分行行長,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 CHINA)銀行委員會信用證組、保理福費廷組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