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軍備局少將索賄爲求輕判退還2600萬 下場慘了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少將處長張大偉。(本報資料照片)
前國防部軍備局少將張大偉,利用營區統包工程採購案索賄4500萬、得手2800萬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2年,上訴後,他退還2600萬賄款,目前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第二審駁回他的上訴,認爲他退還賄款不影響一審認定,仍判決免除職務確定。
張大偉2017年因擔任軍備局工程營產處少將處長,負責主管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國軍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定及督導之權責,他卻不負責本件統包案之招標、施工、驗收等屬於執行單位承辦事項,但仍需辦理工程審覈,參加檢討會議等事務。
張大偉利用營區統包工程採購案,向得標的中華工程公司索賄4500萬元,張大偉允諾倘若中工公司本件採購案需要任何協助事項均會盡量幫忙,以此方式取得2800萬元的賄款,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將他依貪污罪之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6年。
懲戒法院第二審駁回上訴,認定張大偉利用其職務上之行爲,向中工公司要求賄賂,收受賄款2800萬元,他在刑事案件第二審審理期間,共繳還2600萬元,但他要求、期約、收受鉅額賄賂之違失行爲,敗壞軍人品格及紀律形象至巨。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定,張大偉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民衆對國軍之觀感,損害政府廉能紀律,斲傷政府及公務機關聲譽,經綜合評價,其顯不再適任公務員,應予汰除,以維持官紀,即應以論處免除職務處分爲當,判決駁回他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