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市議員賴文德收賄10萬元 判刑7年8月定讞
前國民黨高雄市議員賴文德擔任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秘書期間收受承包標案業者賄款10萬元。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賴文德有期徒刑7年8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的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賴文德自民國104年6月至107年12月間擔任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秘書,有代理區長決行、督辦區公所發包工程與款項的權限。
判決表示,桃源區公所於105年11月公開招標「高雄市桃源區溫泉設施地質鑽探及納骨牆興建規劃採購案」,由林姓業者得標;賴文德於106年1月、同年12月以不同名目分次收受林男交付的現金賄款,共計新臺幣10萬元。
一審審理時,賴文德主張,內政部要求民衆遷葬同意書,納骨牆標案因此進行不順、遲遲無法結案,林男對他心生不滿而亂說話。賴文德的主張,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認爲,林男交付的現金與賴文德職務行爲有對價關係,賴文德所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一審合議庭審酌,賴文德本應廉潔自持,竟爲牟私利,無視法令規範,利用職權向承包標案的業者收賄,破壞人民對政府的信賴,應予非難,又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判處7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0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審理時,賴文德仍否認犯行,主張部分款項是他先前替林男代墊的活動費用,但未被法官採信,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
賴文德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原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前國民黨高雄市議員賴文德。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