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最低稅負制新制確定明年上路 勤業:金融、科技業受影響

▲ 財政部大樓。(圖/記者謝婷婷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財政部於今日(28日)預告修正「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草案,自114年度起,將符合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門檻之跨國企業集團,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下稱AMT)自12%調高爲15%,其餘則維持12%,會計師指出,金融業與享有鉅額投資抵減稅額的科技業將直接受到新制影響。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負責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指出,新規定的影響主要有3:

1、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及分離課稅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爲基礎,主要調整加計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合於獎勵規定免稅所得、國際金融證券保險業務分行所得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減免之所得等四大類所得後爲基本所得額,據以計算基本稅額再與扣除投資抵減稅額後之一般所得稅額比大小補繳差額。

張瑞峰分析,114年度起徵收率調高爲15%(徵收率調整系報請行政院覈定,無須經立法院三讀修法),勢必大幅增加有前述四大類免稅所得企業之稅負,主要受影響行業諸如金融業或是享受鉅額投資抵減稅額之科技業。

2、基於相關修法系爲因應全球最低稅負,針對大型集團企業分流適用立意良善。而根據目前財政部依111年度所得稅申報統計資料,臺灣約有36家以上之跨國企業與在臺外商跨國集團符合資格且有效稅率低於15%,即將面臨徵收率調高之稅負影響。

然而,值得探討的是,若部分大型集團企業所屬營運地點尚未受GMT相關機制如IIR或UTPR等影響而須繳納補充稅款下,則基本稅額徵收率調高爲15%,於大型集團企業是否一體適用有待商榷。

3、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協理劉紋廷也提到,如前所述之現行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計算邏輯仍以課稅所得爲基礎,與GMT以財務會計爲基礎進行有效稅率調整計算是否達15%之計算邏輯完全不同,則因應GMT所爲之所得基本稅額分流及徵收率調高,能否達到大型企業GMT稅負繳在臺灣之效果,其可行性及妥適性尚待評估。若着眼於避免屬我國減免之稅收被其他國家徵起,則規劃導入符合國際標準之QDMTT應較可達到政策目的。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經理廖月波則說明,按財政部法案之預告草案,根據OECD訂定之第二支柱門檻要求,跨國企業若四個會計年度中有任兩個年度全年合併財務報表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即落入適用範圍中,在公佈之附件亦有考量最終母公司及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不同會計年度、分割適用門檻及併購情形合併計算收入方式說明,至於其他企業之AMT徵收率仍維持12%;對我國有許多中小企業而言,在此次預告並無受到一致性調高稅率的影響。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營運長暨國際租稅諮詢服務主持會計師丁傳倫進一步說明,調高臺灣AMT至15%不會全面增加大型跨國企業稅負,除非是因享受租稅優惠或有免稅所得,計算出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才應另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若企業原本就繳一般所得稅額,則不會因爲調高營利事業基本稅額徵收率而有影響。

丁傳倫觀察,財政部預告短期調高AMT之稅率,可減少跨國企業須向其他國家繳納補充稅至15%之風險,中期及長期仍待財政部就先前新聞稿公佈評估導入符合國際標準之合格當地補充稅制(QDMTT)及導入全球最低稅負制。

不論是跨國企業或是外商在臺應考量臺灣稅務法規之最新變動,可趁此次臺灣法案預告盤點各集團成員財會人員之資源是否足夠,除降低法案通過後對於企業財務及稅務面的影響,亦更有餘裕時間能進一步調整集團投資架構或全球供應鏈分配規畫。

自OECD於2020年就BEPS2.0雙支柱方案發布聲明以來,世界各國針對第二支柱「15%全球最低稅負制」早已如火如荼陸續開始進行立法,臺灣鄰近國家中的韓國、日本及主要投資國家越南皆於2024年鳴第一槍開跑實施,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則宣佈2025年起跟進。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主持會計師曾博升表示,GMT已是國際趨勢,支持政府導入GMT的決心。希望在調高AMT徵收率之外,能夠儘快導入GMT的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與合格國內最低稅負制(Qualified domestic top up tax)。這樣才能確實保障臺灣稅基,與國際稅制接軌。另外,仍要提醒,AMT與GMT之間的計算方式不一樣,企業除了要評估國際上GMT的影響,也必須要評估AMT調高徵收率的影響,若有受到影響,要應該儘快評估因應方式,例如租稅優惠適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