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重估 改物價認定基準
財政部最新公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修正,物價指數的定義由原躉售物價指數改爲生產者物價指數,自112年度起適用。圖/本報資料照片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申請程序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財政部最新公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修正,物價指數的定義由原躉售物價指數改爲生產者物價指數,自112年度起適用。
財政部每年都會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的物價指數編造發佈「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進而標示出物價指數漲幅達25%以上的年度,營利事業如於該等年度取得,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資產重估的好處,是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所稅,並可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等損費。
財政部表示,需辦理資產重估價的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後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營利事業應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除了把物價指數基準由躉售物價改爲生產者物價,本次財政部條文修正重點還包括明定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建築物,取得年度的認定規定,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建築物,以受領該資產的年度爲取得年度。
此外,財政部也明定資產原始取得部分與其增添部分應一併辦理重估價;固定資產的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得依規定耐用年數單獨提列折舊,因此刪除原始取得部分與增添部分應合併計算該項資產重估價值的規定。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羣倫表示,營利事業可辦理重估的資產有三種類型,包括建築物、機械、工具等固定資產;礦藏、森林、油井等遞耗資產類型;及營業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營利事業應根據稅務機關審定的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結束日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視爲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另一方面,經重估價的資產,其提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的方式,是以重估後的價值,並考量資產未使用年數、產量或工作時間、估列殘值等因子,作爲計算基礎。
戴羣倫提醒,相關資產於辦理重估後,如果有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的情況,應將以前年度列入未實現重估增值,就轉讓、滅失或報廢的金額,於發生事實的當年度轉列爲營業外收入,以免漏報課稅所得而被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