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用「碳焦慮」 環境部辦面對面碳盤查、碳權取得輔導
環境部9日舉辦面對面專案輔導,教導企業如何進行碳盤查及取得碳權。(蔡佩珈攝)
特定行業別及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製造業,應在4月30日前,上傳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環境部9日舉辦面對面專案輔導,教導企業如何進行碳盤查及取得碳權。
《氣候變遷法》規定,應盤查登陸的溫室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三氟化氮。
擁有指定製程的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以及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達每年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各行業、製造業,應盤查、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如果連續3年低於2.5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可停止盤查、登錄。
因不少事業與各級政府紛紛詢問,應如何進行碳盤查及如何取得碳權,加上坊間碳盤查及碳權取得課程良莠不齊,環境部氣候變遷署9日舉辦面對面的專案輔導,讓企業不再碳焦慮。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排放管理組長郭孟芸指出,盤查的最主要目的是約束國內溫室氣體排放源,過去規定,需盤查的事業必要執行查驗,後考量國內查驗量能有限,今年起已改成被指定的事業纔要查驗。
郭孟芸說明,溫室氣體排放量應依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或直接監測法,計算直接及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並以二氧化碳當量當作單位。指定事業應在4月30日前完成盤查,將清冊跟盤查報告上傳到指定平臺,10月31日前上傳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
郭孟芸提醒,如果上傳的盤查文件或查驗結果,被發現有欠缺或不合規定,將通知30日內補正,屆期仍不合規定,等同未依法盤查、查驗,可依違反《氣候變遷法》處10萬至100萬元罰鍰,而且要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將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