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殺3個月嬰兒摀口鼻 「天人交戰」阿嬤報警後拒絕作證…媽媽獲不起訴
▲桃園市張姓女子今年3月間因細故與媽媽爭吵,以手摀住3月大兒子被媽媽阻止報警。(示意圖/pixabay)
桃園市張姓女子2018年12月未婚產子,2019年3月間疑因產後憂鬱症發作與媽媽爭吵,看到躺在牀上僅3個月大的兒子竟遷怒於他,以手摀住兒子口鼻直呼:「都是小孩害的,我要讓他死掉」等語咒罵,媽媽見狀立即將張女手撥開,還好小孩無恙,警方據報後依殺人未遂罪嫌送辦;桃檢偵訊時,張女否認有殺人犯意,媽媽則行使「拒絕證言權」,桃檢5日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45歲的張姓女子有固定男友,2018年12月產下一子,張女獨自帶着嬰兒與媽媽共同照顧,疑因男友不願娶她而罹患產後憂鬱症,2019年3月間,張女與男友私下持續聯絡,張母發現後斥責,母女倆因此產生口角。張女盛怒之下,遷怒躺在牀上的兒子,以手摀住兒子口鼻處,並直呼「都是小孩害的,他是孽子,一切都是他害的,我要讓他死掉」等語,張母見狀立即將張女的手撥開,嬰兒才倖免於難,但張母仍然報警處理,警方依殺人未遂罪嫌將張女移送桃檢偵辦。
桃檢偵訊時,張女否認有殺人意圖,到場遊姓與張姓員警則確認嬰兒未受傷,張母出庭時則行使「拒絕證言權」,桃檢認爲無證據可證明張女有殺人意圖,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行使拒絕證言:1、現爲或曾爲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2、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證人如有上述關係者,在出庭時得行使「拒絕證言權」,不需向司法官做任何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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